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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述

时间:2012-02-15 01:34来源:明冬仍有雪 作者:取君之蓝染尽此生 中国法律网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述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定义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过错侵害配偶他方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配偶对由此所受的损害有权请求赔偿。过错配偶负有赔偿损失,给付抚慰金等侵权民事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损害赔偿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他通过对夫妻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的救济,维护婚姻家庭的平等,健康和稳定。第二,离婚损失赔偿的请求权只是用于离婚无过错方,"无过错方为合法婚姻当事人中的无过错一方,且该项请求权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第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请求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我不知道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sunhai/2012/0115/105763.html。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意义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物质赔偿的法律制度。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修改后的婚姻法从基本原则到具体制度都加强了对妇女、老人和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意义重大。糖尿病最好治疗方法

《婚姻法》在本质上属于民法,但又与民法不同,民法所调整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而婚姻法所调整的夫妻关系是一种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双方是出于感情基础相互自愿承担义务的,并不是为了日后获得补偿。《婚姻法》不同于民法的这些特点决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具有不可替代性,不能直接适用《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因此,在《婚姻法》中确立了离婚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首先具有补偿性,离婚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本质上也并无区别,即对不能恢复原状的东西,就用赔偿的方式来补救;其次具有抚慰性,因一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另一方的身心会受到严重摧残,离婚损害赔偿可以适当平复无过错方内心的创伤,减少其精神痛苦;再次是惩罚性,对支付赔偿金的侵权人有惩罚作用,这种惩罚可制止或减少侵权行为,以保护合法婚姻关系,教育人们遵纪守法,从而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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