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达成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后可否因与实际支出差额太大而反悔? 我自己的想法是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并不具有合同性质,它处分的是一种人身权利,因此尽管双方可能对赔偿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但如果这对受害人的人身利益有很大损害,这种协议本就应该无效。听听损害。 比方说当时造成伤害双方协议以20万了结所有事情,但后续发生一些费用,对于对冲性损害。20万远远不能支付,受害人是否可就实际支出的费用重新要求对方赔偿。 之前有网友认为有1年的撤销期限,但这种看法似乎是将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当作可撤销民事行为对待,但是不是可以根本就将其当作无效民事行为呢? 乞诸网友解答 2、后续发生一些费用,20万远远不能支付,说明了该合同显失公平,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或撤销。但这只能在一年内请求,因为《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撤销或变更的时效是一年内,另外,《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也是一年,该协议撤销后如果超过了事故发生时计起的一年则不能起诉了,这岂不是鸡飞蛋打么? 3、其实根本不用讨论以上问题。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待具体的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以后,另行起诉就是了。时效从该具体的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时计算,也是一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