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一些问题的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从今年 3 月 26 日
《关于贯彻执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内容及其具体应用, 司法解释明确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在性质上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责任,而不是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的责任。你知道损害。雇员致人损害 雇主承担赔偿 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驮币蚬室饣蛘咧卮蠊 杨立新: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讲座(, 解释对自然人的人格权利和人格利益进行司法保护方面,以及在中国侵权行为法和人身权法建设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听说损害知识 。可以说,这个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在保护人身权方面,具有里程碑性质的意义。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 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理, “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 第 9 条第 2 款规定: “ 前款所称 ‘ 从事雇佣活动 ’ ,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