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成就与不足,
侵权责任。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我国自民法起草之际,学术界就开始了有关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争论,这些争论涉及的对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归责的认识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合理。2010年7月《侵权行为法》的实施,确立了合理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由此形成侵权责任法完整科学的归责 2012年税收相关法律预习——侵权责任制度, 侵权责任,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还要特别注意,这一规定同时还是本法过错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因为本法关于过错侵权责任,不仅规定第6条第1款过错责任原则,还特设第6条第2款规定过错推定,还特设第七章规定医疗过错侵权责任。本 侵权责任法--看医者仁心, 《侵权责任法》第22条将失去其作为被侵权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法律依据的意义。 经笔者据理力争,该案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终支持了原告精神赔偿金的请求部分,并绝大部门赔偿款执行完毕,获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二、侵权责任法实施 【引用】【梁慧星】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理, 损害和因果关系。损害。四、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掌握) 减免责事由划分为正当理由与外来原因。(一)正当理由 1.依法执行职务。2.正当防卫。3.紧急避险。(二)外来原因 1.受害人过错。人身损害赔偿项目。2.第三人的过错。3.不可抗力。五、法律特别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熟悉)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 只规定了 共同侵权行为的帮助侵权责任,而未涉及特殊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有学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是侵权责任中的特殊责任形态,主要 规定的是对人的替代责任,其中网络侵权责任,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承 侵权责任法生效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疑难, 那么有一点是不同的,那就是如果加害人认为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时候,这时候要由加害人自己来举证,就是由被告来举证,这部分叫举证责任倒置,那么这个举证责任在这一点上有所不同。 第四点,就是侵权责任形态。从侵权责任形态上来说,适用 杨立新讲座 《侵权责任法》(一), 按照这一原则,凡属于过错责任原则涵盖范围的侵权案件,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 —— 应特别注意,这一规定是侵权责任法过错侵权责任的 “ 一般条款 ” ,因为:侵权责任法关于过错侵权责任,不仅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过错 试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有的学者则认为, 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的所谓“竞合”实际上是一种“非真正竞合”, 因为在请求权竞合之情形, 义务主体为同一人, 而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的义务主体分别为侵权行为人和工伤保险基金会[2]。笔者认为, 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