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本文根据民法理论及《关于确立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及实践操作中的若干问题进行论述.本文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中主要论述了精神、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其中重点论述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及精神损害赔偿的价值,即"精神损害该不该赔,赔偿的理由与意义. 第二部分中阐述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即要想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应符合什么要件,本部分中作者分别就"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进行论述.其中对"因果关系""主观过错"进行了重点论证. 第三部分针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进行论述,本部分中,主要论述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历史发展、适用范围、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原则、参考因素,重点论述了精神的适用范围、参考因素. 第四部分对我国现在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的缺陷提及完善进行论述.此部分指出了现有制度的一些不足,从现有概念的确定、适用范围、赔偿数额等方面提出问题并论述了自己的观点,以期对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有所参考.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赔偿标准缺陷和完善 前言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植物大战僵尸外挂,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对法律的需求也日益迫切.然而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远远不适应社会的发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健全的问题,已迫在眉睫.为了进一步推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确立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确立了一系列的精神损害的赔偿因素,是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史上的一个里程碑.然而,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一次修改完善就可以达到完美,都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解释》对人身权益的保护虽有很大发展,但仍有诸多亟待完善之处.本文中对进一步完善现行立法提供几点想法以供参考.限于本人学识尚浅,经验不足,植物大战僵尸,如有不到之处,望读者予以谅解、指正.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金钱形式的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法律制度①. 对于精神损害能否用金钱加以补救,学术界长期存在争论.否定的观点认为,dnf免费外挂不掉线,侵权责任中的赔偿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交易.人身权,如人的身体、生命、名誉等其性质上不能成为商品,如果允许在人格受到侵害时以金钱赔偿,则无疑是允许以金钱购买对他人人身权侵害的权利,使人与商品等同,这就侮辱了人格,降低了人的价值.也有学者认为,财产损害赔偿的数额是按照损害的大小计算的,而精神损害则与财产无关,其显然无法衡量.如果承认了精神损害赔偿,2009-09-09|喜剧之王葛优儿时照秀气可爱,则因其难以衡量,从而给予了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将是十分危险的.但通说认为,对精神损害以金钱加以补救具有惩罚、慰抚、调整等功能,这些功能是其他民事责任形式以及刑事、行政责任无法取代的,因此现代各国民法普遍承认了精神损害赔偿. 笔者认为:精神损害是可以用金钱来赔偿的,原因有三:〔一〕,精神利益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物质利益.这里的一定条件是以公民或法人的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没有受到损害为前提的.如果公民或法人的精神利益受到损害,那么这些利益就有可能丧失.例如公民甲诚实守信,信誉良好,因此在商业上取得了很大成功,然遭到公民乙的严重诽谤,以致甲名声扫地,而后甲的生意一落千丈,物质上受到严重损失.再以可口可乐品牌为例,一业内权威人士说:"即使现在全世界的可口可乐公司全部关门,但仅可口可乐一个牌子就可以卖几十个亿."很浅显的道理,信誉、名称等精神利益是可以转化为物质利益的.〔二〕,可以填补受害人的物质损失.精神损害往往导致物质损失,恢复到正常也需要一定的物质帮助.精神的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减损本身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钱虽不能购买"同样"的非痛苦而直接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但其作为一般等价物可以购买商品或服务,因而可以通过金钱的支付而使受害人以获得的金钱来调整其生活环境,从而忘掉曾遭受到的精神痛苦.〔三〕,可以惩罚加害人,增大加害成本.让加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既是加害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又是国家对加害人的法律制裁.同时还起到了对他人警戒的作用.这种惩罚方式使加害人认识到自己人行为不仅没有使自己得到任何经济上的便宜,反而使自己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这样会有利于减少加害行为的发生. 由此可以看出: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内容之一,是救济人身权利损害的一项重要方法,是维护被侵害人身权益的有效途径. 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是指加害人对其侵害权利主体精神利益所承担民事责任应具备的条件.它明确了加害人在何种情况下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民事侵权责任范畴,具有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共性,又有其自身特点.现具体分析如下: ⒈精神损害事实 精神损害事实,就是人身权受到损害所造成的精神利益和精神状态的不利益,包括精神利益的丧失和精神痛苦.①精神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精神利益的丧失是指公民、法人维护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的活动受到破坏,因而导致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造成损害.这种损害不以民事主体是否具有生物形态而有所不同,而是公民、法人均可遭到此种损害;如自然人、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损害.而有一些权利属于自然人专有,法人并不享有,如肖像权、配偶权、探望权等.而精神痛苦的产生有两个来源:一是侵害公民人体的生理损害.当侵权行为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时,给权利主体造成生理上的损害,使其在精神上产生痛苦.二是侵害公民心理的心理损害.当侵权行为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时,侵害了人的情绪、感情、思维、意识等活动,TCL集团高层变动是福是祸,导致人的上述精神活动的障碍,使人产生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伤、抑郁、绝望等不良情感,造成精神痛苦. 精神损害事实作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要件之一,具有以下特点: (一),由两个要素构成.一是人身权(即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二是人身权被侵害而造成利益受到损害的结果. (二),精神损害事实是一种非财产损害,无法直接用金钱计算.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受损,企业名誉被损,设为众人保护他.只要有任何怪物攻击那个被保护的人时,威信降低等.如果加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轻微,采取其他方式即可消除影响,则可以不必像财产侵权那样追究加害人的物质赔偿责任. (三),精神损害事实具有依附性.精神损害事实一般不是独立存在的,总是依附于侵害人身权所造成的其他损害事实.通常,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必然造成人身损害的事实,但并不一定造成精神损害,而如果有精神损害必然是侵犯人身权的行为. (四),精神损害事实具有非直观性.精神损害事实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像财产损害那样以直接判断,它必须凭借其他方法来决定.如根据被侵权人本人的自然反应和外部表现(受害人精神抑郁、失常等等),社会的反应(受害 Processedin0.0second(s),7queries.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