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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雇佣关系所造成的人身赔偿问题

时间:2012-02-19 08:36来源:潇湘子 作者:jimi_hljdx 中国法律网
甲为一楼盘装修,雇佣了包括乙在内的几名民工。某日中午,乙在施工的过程中,不慎摔倒,造成左臂骨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书。就此应如何就赔偿事宜解决此事?望详解。
劳动和雇佣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如果是劳动关系,因工受伤,需先进行工伤认定,再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最后计算具体的赔偿数额;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 如果是雇佣关系,也要进行伤残鉴定,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sunhai/2012/0205/137379.html。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进行赔偿。
乙与你形成雇佣关系 ,其所受的伤应由你承担全部责任,同时相关法律规定,发包给你们进行装修的发包方如果明知你没有相关资质那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韩晶华110,法律咨询,网
可以认定工伤的,因为乙是在为甲工作,付出了劳动力,在工作中受伤理应得到相应的赔偿和医药费,
1、甲与包括乙在内的几名民工形成雇佣关系。 2、乙在施工的过程中不慎摔倒,造成左臂骨折,属于人身损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3、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等的规定。 4、若甲没有施工资质,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楼盘所有人应承担相应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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