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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回答这道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的案例题?

时间:2012-02-19 12:40来源:万峰 作者:一梭烟雨 中国法律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业局第四小学二年级教师张某,为惩罚考试不合格学生董静,将董静叫到台前当众用教鞭抽打她的手心,并让董静自己数着。董静疼痛难忍,把手收了回来,张某一气朝董静的后脑打一教鞭,董静的脑袋立即耷拉下来,这时又打一鞭,董静的嘴里、鼻孔里冒血,瞳孔扩散,对于损害。失去了知觉,生命垂危。送到齐齐哈尔医院治疗已脱险。董静的父母为了给孩子治病,花费了人民币8万多元,误工半年之久。 就此案件,如果你办理此案,怎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首先想到的是偏远地区老师还是以那种鞭打学生为教学管理形式,由此感到痛心.为什么中国的教师素质水平参差不齐,为什么教师们总是以学生的考试分数高低而定论其将来,为什么教育部门在鼓励支持重视发展高等教育时,没有对学生们的初中六年重视呢? 教师对学生来说就是他们的人生第二为父母,当考试不及格时,做老师和家长的当然心急,但是请问老师们,当你还是位学生因为考试没有及格时你们是怎样想的呢 ??? 当着全班同学老师打学生,这是什么行为啊?侵犯了人身自由权,虽然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要受到道德和良心声谴责,更要对自己这份职责做反省;依法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受行政处分,学校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在此并不是要对肇事者做出是非判断;而是请大家由此事深省中国教育事业还有待完善的问题,大家一起积极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一般来说,听说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不认为老师有故意伤害的故意,所以一般致伤按照过失犯罪...... 过失一般致死才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现在老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陪礼道歉,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让学校和老师赔钱就算了,现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倾向于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就是对于在犯罪行为中主观过错不是很严重的,只要愿意赔偿,就会走司法调节程序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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