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 公司 交通损害 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损害 >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起诉状(建筑行业雇佣关系)

时间:2012-02-22 14:07来源:凳凳的小烦恼 作者:纯子 中国法律网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起诉状(建筑行业雇佣关系)2011-10-3118:04

原告:黄*,女,汉族,35岁,现住十堰市张湾区花果街道社区,联系电话(王树江)

被告:张*,男,汉族,31岁,现住十堰市火车站子弟小学,联系电话:136*

被告:刘*,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sunhai/2012/0201/128397.html。男,38岁,现住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联系电话:135*

诉讼请求:

1、判令以上两被告连带赔偿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元(赔偿明细)

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精神抚慰金的数额

事实与理由:

第一被告张*系建筑队包工头。2010年下半年第一被告张*承揽了第二被告刘*位于十堰水厂背后的宅基地房屋修造任务。2010年9月底,经熟人介绍,原告黄*到该工地上干活,跟第一被告*约定每天工钱为70元。2010年11月17日上午8时许,原告黄*在干活过程中,工地上的吊杆机发生故障,把原告的右手拇指挤伤,后原告被送进人民医院治疗约20天,住院期间,第一被告张*仅支付了部分医药费,故此原告被迫出院。

之后,原告多次就赔偿事宜找两被告协商,第一被告张*仅愿意支付2万元赔偿款。

故此,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望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年10月29日

附:赔偿明细

1、医药费共计8415元,被告支付5700元,原告垫付2715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50元,住院20天,共计1000元。

3、护理费每天140元,护理20天,共计2800元。

4、误工费每天70元,误工80天,共计5600元。

5、交通费200元

6、残疾赔偿金元

7、精神抚慰金6000元

8、鉴定费700元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