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起诉状(建筑行业雇佣关系)2011-10-3118:04 原告:黄*,女,汉族,35岁,现住十堰市张湾区花果街道社区,联系电话(王树江) 被告:张*,男,汉族,31岁,现住十堰市火车站子弟小学,联系电话:136* 被告:刘*,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sunhai/2012/0201/128397.html。男,38岁,现住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联系电话:135* 诉讼请求: 1、判令以上两被告连带赔偿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元(赔偿明细) 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精神抚慰金的数额。 事实与理由: 第一被告张*系建筑队包工头。2010年下半年第一被告张*承揽了第二被告刘*位于十堰水厂背后的宅基地房屋修造任务。2010年9月底,经熟人介绍,原告黄*到该工地上干活,跟第一被告*约定每天工钱为70元。2010年11月17日上午8时许,原告黄*在干活过程中,工地上的吊杆机发生故障,把原告的右手拇指挤伤,后原告被送进人民医院治疗约20天,住院期间,第一被告张*仅支付了部分医药费,故此原告被迫出院。 之后,原告多次就赔偿事宜找两被告协商,第一被告张*仅愿意支付2万元赔偿款。 故此,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望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年10月29日 附:赔偿明细 1、医药费共计8415元,被告支付5700元,原告垫付2715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50元,住院20天,共计1000元。 3、护理费每天140元,护理20天,共计2800元。 4、误工费每天70元,误工80天,共计5600元。 5、交通费200元 6、残疾赔偿金元 7、精神抚慰金6000元 8、鉴定费700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