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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时间:2012-02-23 11:40来源:蓝佳 作者:敖登格日勒 中国法律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这一条款是否赋予法官太大的裁量权?如果受害人是已退休的人,残疾与否并不影响他的收入(退休工资),那么他是否就不能获得残疾赔偿金,或者只能获得经法官据此条“调整”后的残疾赔偿金?如果被告疏通了关系,是否意味着被害人只能获得象征性的赔偿?法官在这个问题上的裁量权到底有多大?有了这一条,弱势群体是否欲哭无泪?请高人老师指点。 施工赔偿
当然有残疾赔偿金,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1年减少1年的赔偿,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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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二款)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法条解读: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已经明确给出了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第二款只是对第一款的补充。如果受害人是已退休的人,残疾与否并不影响他的收入,就按第一款的方法计算赔偿金即可,不用再考虑第二款的规定。 建议你把第一款和第二款结合起来理解,切勿断章取义。 详情可咨询:深圳市至宽顾问有限公司。顾问专线:0755-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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