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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固定资产实质性损害确立的条件

时间:2012-02-23 13:39来源:饼干 作者:相信自己 中国法律网
实质性损害是较新的提法,是05年税总发布《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对损害的认定有明确的解释和界定,你可以在网上查一下文件全文,下面的网址是对《办法》的一解读,供参考: 第六章 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认定 第三十五条 存货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一)已霉烂变质; (二)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 (三)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四)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一)长期闲置不用,我不知道交通赔偿 。且已无转让价值; (二)由于技术进步原因,已经不可使用; (三)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四)因本身原因,使用后导致企业产生大量不合格品; (五)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sunhai/2012/0220/167970.html。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三)其他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第三十八条 投资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一)被投资方已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计划等; (三)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被投资方的股票从证券交易市场摘牌,停止交易一年或一年以上。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进行清算。 第三十九条 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存货为账面价值的1%。已按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确认财产损失的各项资产必须保留会计记录,各项资产实际清理报废时,应根据实际清理报废情况和已预计的可收回金额确认损益。 第四十条 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情形,应依据下列证据认定财产损失: (一)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申明; (三)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 (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五)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七)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第四十一条 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它单位贷款,被贷款单位不能按期偿还的,比照本办法投资转让处置损失进行处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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