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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作者:赵世明 时间:2012-01-10 查看(0) 评论(0) 江 苏 东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Dongheng (Jiangsu) Law Firm 6&8/F, Building, No.26, West Peiking Road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26号6&8楼,Nanjing, Jiangsu, P.R.C 电话:(025) 传真:(025) Tel: 86-025- Fax: 86-025- 邮编 法律意见书致:南京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南京嘉盛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和南京嘉盛天宝修理厂因政府建设需要被征收搬迁,由于政府给出的补偿费用与公司要求差距较大,受贵处委托,本所律师于2011年9月6日至贵处听取了相关领导介绍、查看了相关资料、研读了国家相关法律及南京市相关法规、政策,根据本案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就上述事项的处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基本当事人(法律关系主体) 1、南京市河西新城建设指挥部(征收人) 2、南京市建邺区建设局(征收拆迁实施单位) 3、南京嘉盛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和南京嘉盛天宝修理厂(被征收人)二、基本事实因青奥会及河西城市建设之需要,南京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南京嘉盛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及南京嘉盛天宝修理厂被征收搬迁,南京市河西新城建设指挥部作为人民政府委托南京市建邺区建设局具体实施征收行为,因在征收补偿项目、补偿数额以及拆迁安置等具体问题上,贵公司与征收人产生分歧。贵公司提供了嘉盛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拆迁补偿预算书和嘉盛天宝修理厂拆迁补偿预算书各一份,其中有部分拆迁补偿项目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政府给出的拆迁补偿费用过低,与该类财产实际价值和贵司领导期望差距较大。三、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 6、《〈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7、《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8、《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9、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11、法理 12、其他四、法律分析(一)主体之间法律关系 1、南京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嘉盛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和南京嘉盛天宝修理厂之间是母、子公司或总、分公司法律关系,即前者是后两者权利义务最终享有和承受者。 2、南京市河西新城建设指挥部与南京嘉盛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和南京嘉盛天宝修理厂之间是征收与被征收法律关系。 3、南京市河西新城建设指挥部与南京市建邺区建设局是委托与被委托的法律关系。 4、南京嘉盛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和南京嘉盛天宝修理厂与其员工之间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二)南京嘉盛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拆迁补偿具体项目分析(以贵司出具的拆迁补偿预算列明的为准) 1、建筑物拆迁补偿(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具备工商营业执照) 1)拆迁非住宅用房(营业用房)拆迁补偿款:原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拆除非住宅房屋中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法律依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2)拆迁营业用房的设施搬迁费用:不超过拆迁补偿款2%;拆迁非营业用房中的生产用房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法律依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3)拆迁非住宅用房(营业用房)造成停业的补偿费用: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拆迁非住宅用房(非营业用房)造成停业的补偿费用: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5%。法律依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2、附属设施拆迁补偿 1)、给排水、特种设备拆迁补偿费用:建议以原设备价值+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计算。法律依据:无明确法律依据,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和《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2)室内土建中档装修拆迁补偿费用:建议以工程造价计算。法律依据:无明确法律依据,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并参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三条。 3)市政项目拆迁补偿费用:建议以工程造价计算。法律依据:无明确法律依据,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3、隐蔽工程拆迁补偿隐蔽工程拆迁补偿费用:建议以工程造价计算。法律依据:无明确法律依据,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三)南京嘉盛天宝修理厂拆迁补偿具体项目分析(以贵司出具的拆迁补偿预算列明的为准) 1、建筑物拆迁补偿 1)办公用房拆迁补偿费用:建议以拆迁非住宅用房(营业用房)拆迁补偿费用计算,即原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拆除非住宅房屋中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法律依据:无明确法律依据,参照《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2)拆迁营业用房的设施搬迁费用:不超过拆迁补偿款2%;拆迁非营业用房中的生产用房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法律依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3)拆迁非住宅用房(营业用房)造成停业的补偿费用: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拆迁非住宅用房(非营业用房)造成停业的补偿费用: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5%。法律依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4)机修车间拆迁补偿费用:建议以营业用房计算。 2、附属设施拆迁补偿 1)配电用房、不锈钢车棚和车库披房拆迁补偿费用:建议以工程造价+生产用房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计算。法律依据:无明确法律依据,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3)加油站拆迁补偿加油站拆迁补偿费用:建议以工程造价+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计算。法律依据: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4)隐蔽工程、装潢拆迁补偿隐蔽工程、装潢拆迁补偿费用:建议以工程造价计算。法律依据:无明确法律依据,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并参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三条。 5)土地证补偿土地证补偿费用:以贵司提供的拆迁补偿预算载明的为准。法律依据:无明确法律及依据。建议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损失填补的法理角度进行谈判。 6)其他其他费用:以贵司提供的拆迁补偿预算载明的为准。法律依据:无明确法律依据,建议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损失填补的法理角度进行谈判。综上所述,对于《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有明确规定的拆迁补偿项目应以该办法为准,对于《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没有明确规定的拆迁补偿补偿项目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实施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为准,并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没有明确规定的拆迁补偿补偿项目不代表没有财产价值,主张财产价值的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实施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曾经于2005年10月出台《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其明确提出:“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三)裁决、诉讼法律关系《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规定,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从诉讼角度看,我国民法规定传统债产生方式有四大类即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本案主要涉及个别拆迁补偿项目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政府给出的补偿费用过低。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解释规定,此案诉讼案由应当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诉讼管辖法院为不动产所在地基层法院,即南京市建业区人民法院,根据法院最新规定,行政案件被告为县级政府,审级应提到中级人民法院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五、律师意见贵司建议:通过谈判方式,依法、合理、和谐解决。律师意见:通过贵司提供的书面材料及法律分析,律师认为,贵司处理该拆迁事宜指导思想符合国家及地方要求,处理方式也符合相关法律、政策之规定,但是好多补偿项目及数额缺乏相关事实依据及法律法规直接规定支持。但依据事实、法律、政策以及实践经验,我所建议:针对没有明确规定的拆迁补偿项目应绕开《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从《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或答复意见的角度,充分阐述贵司涉及拆迁补偿项目过低的部分财产的财产价值,提供购买、建造该类财产的有关证据,并阐明搬迁该类财产要耗费的费用等。六、声明未经本所书面许可,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并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以上意见供贵司参考。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魏 东律师 赵世明律师 二0一一年九月八日附本法律意见书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四条 非住宅房屋拆迁,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产权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一)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拆除非住宅房屋中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二)拆迁具有区域功能性的学校、医院、敬老院,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1.5倍计算,拆迁人不承担另行复建责任。 (三)拆迁营业用房,其设施搬迁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2%给予补偿;拆迁非营业用房中的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给予补偿;拆迁其他非营业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4%给予补偿。 (四)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5%补偿。 (五)拆迁非住宅房屋,对拆除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的设备的补偿,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测算,征求拆迁人意见后,报所在区政府审定。 (六)被拆迁人将房屋出租的,拆迁实施单位仅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其中,对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补偿,由被拆迁人支付给承租人。 被拆迁人与承租人的出租协议对前款所述的损失补偿有约定的,由双方按协议约定处理;双方没有出租协议或出租协议对之未约定的,由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江 苏 东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Dongheng (Jiangsu) Law Firm 6&8/F, Building, No.26, West Peiking Road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26号6&8楼,Nanjing, Jiangsu, P.R.C 电话:(025) 传真:(025) Tel: 86-025- Fax: 86-025- 邮编 法律意见书致:南京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南京嘉盛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和南京嘉盛天宝修理厂因政府建设需要被征收搬迁,由于政府给出的补偿费用与公司要求差距较大,受贵处委托,本所律师于2011年9月6日至贵处听取了相关领导介绍、查看了相关资料、研读了国家相关法律及南京市相关法规、政策,根据本案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就上述事项的处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基本当事人(法律关系主体) 1、南京市河西新城建设指挥部(征收人) 2、南京市建邺区建设局(征收拆迁实施单位) 3、南京嘉盛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和南京嘉盛天宝修理厂(被征收人)二、基本事实因青奥会及河西城市建设之需要,南京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南京嘉盛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及南京嘉盛天宝修理厂被征收搬迁,南京市河西新城建设指挥部作为人民政府委托南京市建邺区建设局具体实施征收行为,因在征收补偿项目、补偿数额以及拆迁安置等具体问题上,贵公司与征收人产生分歧。贵公司提供了嘉盛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拆迁补偿预算书和嘉盛天宝修理厂拆迁补偿预算书各一份,其中有部分拆迁补偿项目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政府给出的拆迁补偿费用过低,与该类财产实际价值和贵司领导期望差距较大。三、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 6、《〈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7、《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8、《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9、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11、法理 12、其他四、法律分析(一)主体之间法律关系 1、南京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嘉盛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和南京嘉盛天宝修理厂之间是母、子公司或总、分公司法律关系,即前者是后两者权利义务最终享有和承受者。 2、南京市河西新城建设指挥部与南京嘉盛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和南京嘉盛天宝修理厂之间是征收与被征收法律关系。 3、南京市河西新城建设指挥部与南京市建邺区建设局是委托与被委托的法律关系。 4、南京嘉盛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和南京嘉盛天宝修理厂与其员工之间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看看 精神损害 。(二)南京嘉盛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拆迁补偿具体项目分析(以贵司出具的拆迁补偿预算列明的为准) 1、建筑物拆迁补偿(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具备工商营业执照) 1)拆迁非住宅用房(营业用房)拆迁补偿款:原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拆除非住宅房屋中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法律依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2)拆迁营业用房的设施搬迁费用:不超过拆迁补偿款2%;拆迁非营业用房中的生产用房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法律依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3)拆迁非住宅用房(营业用房)造成停业的补偿费用: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拆迁非住宅用房(非营业用房)造成停业的补偿费用: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5%。法律依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2、附属设施拆迁补偿 1)、给排水、特种设备拆迁补偿费用:建议以原设备价值+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计算。法律依据:无明确法律依据,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和《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2)室内土建中档装修拆迁补偿费用:建议以工程造价计算。法律依据:无明确法律依据,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并参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三条。 3)市政项目拆迁补偿费用:建议以工程造价计算。法律依据:无明确法律依据,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3、隐蔽工程拆迁补偿隐蔽工程拆迁补偿费用:建议以工程造价计算。法律依据:无明确法律依据,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三)南京嘉盛天宝修理厂拆迁补偿具体项目分析(以贵司出具的拆迁补偿预算列明的为准) 1、建筑物拆迁补偿 1)办公用房拆迁补偿费用:建议以拆迁非住宅用房(营业用房)拆迁补偿费用计算,即原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拆除非住宅房屋中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法律依据:无明确法律依据,参照《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2)拆迁营业用房的设施搬迁费用:不超过拆迁补偿款2%;拆迁非营业用房中的生产用房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法律依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3)拆迁非住宅用房(营业用房)造成停业的补偿费用: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拆迁非住宅用房(非营业用房)造成停业的补偿费用: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5%。法律依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4)机修车间拆迁补偿费用:建议以营业用房计算。 2、附属设施拆迁补偿 1)配电用房、不锈钢车棚和车库披房拆迁补偿费用:建议以工程造价+生产用房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计算。法律依据:无明确法律依据,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3)加油站拆迁补偿加油站拆迁补偿费用:建议以工程造价+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计算。法律依据: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4)隐蔽工程、装潢拆迁补偿隐蔽工程、装潢拆迁补偿费用:建议以工程造价计算。法律依据:无明确法律依据,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并参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三条。 5)土地证补偿土地证补偿费用:以贵司提供的拆迁补偿预算载明的为准。法律依据:无明确法律及依据。建议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损失填补的法理角度进行谈判。 6)其他其他费用:以贵司提供的拆迁补偿预算载明的为准。法律依据:无明确法律依据,建议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损失填补的法理角度进行谈判。综上所述,对于《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有明确规定的拆迁补偿项目应以该办法为准,对于《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没有明确规定的拆迁补偿补偿项目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实施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为准,并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没有明确规定的拆迁补偿补偿项目不代表没有财产价值,主张财产价值的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实施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曾经于2005年10月出台《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其明确提出:“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三)裁决、诉讼法律关系《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规定,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从诉讼角度看,我国民法规定传统债产生方式有四大类即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本案主要涉及个别拆迁补偿项目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政府给出的补偿费用过低。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解释规定,此案诉讼案由应当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诉讼管辖法院为不动产所在地基层法院,即南京市建业区人民法院,根据法院最新规定,行政案件被告为县级政府,审级应提到中级人民法院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五、律师意见贵司建议:通过谈判方式,依法、合理、和谐解决。律师意见:通过贵司提供的书面材料及法律分析,律师认为,贵司处理该拆迁事宜指导思想符合国家及地方要求,处理方式也符合相关法律、政策之规定,但是好多补偿项目及数额缺乏相关事实依据及法律法规直接规定支持。但依据事实、法律、政策以及实践经验,我所建议:针对没有明确规定的拆迁补偿项目应绕开《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从《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或答复意见的角度,充分阐述贵司涉及拆迁补偿项目过低的部分财产的财产价值,提供购买、建造该类财产的有关证据,并阐明搬迁该类财产要耗费的费用等。六、声明未经本所书面许可,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并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以上意见供贵司参考。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魏 东律师 赵世明律师 二0一一年九月八日附本法律意见书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四条 非住宅房屋拆迁,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产权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一)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拆除非住宅房屋中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二)拆迁具有区域功能性的学校、医院、敬老院,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1.5倍计算,拆迁人不承担另行复建责任。 (三)拆迁营业用房,其设施搬迁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2%给予补偿;拆迁非营业用房中的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给予补偿;拆迁其他非营业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4%给予补偿。 (四)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5%补偿。 (五)拆迁非住宅房屋,对拆除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的设备的补偿,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测算,征求拆迁人意见后,报所在区政府审定。 (六)被拆迁人将房屋出租的,拆迁实施单位仅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其中,对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补偿,由被拆迁人支付给承租人。 被拆迁人与承租人的出租协议对前款所述的损失补偿有约定的,由双方按协议约定处理;双方没有出租协议或出租协议对之未约定的,由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