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 论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劳动者人身权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同时又被劳动行
[转载]关于工伤赔偿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竞,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4]杨晓蓉.工伤事故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竞合与制度选择[J].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若干问题释评,2005. [5]周开畅.社会法视角中的“工伤保险和民事赔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与劳动争议案由之差异, 工伤保险制度确立后, “工伤事故的人身损害已有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弥补直接损失, 但这一体系的功能无法溯及到减少工伤事故对人身的损害。在工伤事故中贯彻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法学理念, 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利益”。[ 4 ]这样, 班金云/工伤事故中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 工 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二十九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应当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含精神损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 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第三十条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雇佣损害赔偿与精神抚慰金, 其三,在工伤损害赔偿制度下,雇主一方向遭受工伤损害的劳动者一方所支付的赔偿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基于从劳动者的劳动中获得高额报酬而被强制支付的、具有一定社会救济性质的生存资料的救济金,而在其他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下,侵权一方向遭受事故损 工伤赔偿为特殊损害赔偿,使用无过错责任, 工伤事故受害职工可同时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给 付,但其最终所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实际所受损害。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主要有日 本、智利及北欧等国。补充救济模式既分散了工伤风险,减轻了用人单位的工伤事故负担,又避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