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历来受到法律的多方面的保护。在古代中国,即有“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的“约法三章”。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二条规定:“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肢体。”查士丁尼之《国法大全》规定了侵权行为之债,建立了真正意义上的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其后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发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也逐步完善起来。从诸法合体,刑法为主的保护发展到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方面,听说诈骗罪 犯罪构成。多层次的保护。建国以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sunhai/2012/0111/80546.html。人身权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看着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践踏人权的悲剧时有发生,文革时期,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文革结束后,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逐渐恢复,中国又回到法制现代化的正轨。1979年《刑法》专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以刑罚手段制裁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的犯罪行为,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继而在1982年《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多项权利及法律制度以保护人身权。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正式确定了我国人身权的立法体制和具体内容,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以及历史意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