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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及赔偿问题”

时间:2012-03-07 00:54来源:伟栋 作者:anfazehuo 中国法律网
谁能帮我 “拟订提纲”,我感觉我总把握不好,大的方面! 如果要有完整的相关论文就更好了!
给你节选了一篇论文的相关章节,希望对你有帮助。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 规定》中,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限制在“由于被 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而对于“被害人因犯 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 予受理。!""! 年 # 月 $%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 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 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将该问题进一步明确《。批复》 指出,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 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 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 予受理。至此,我国刑事立法明确地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之外。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 被害人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上,仍存在较大争议。 绝大部分论者主张赋予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提起精神 损害赔偿的权利,废除上述《批复》,理由是:第一,很多犯 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不是单一的,而是既有物质上 的损害、身体上的痛苦又有精神上的损害,而且这些犯罪 对被害人的侵害行为、主观恶性、侵害手段、方式及后果与 一些民事审判中得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受害人的情形相 比,损害。严重程度更甚,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更大,受害人 更应得到抚慰和补偿。第二,作为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 损害可以请求赔偿,而违法性和危害性都更为严重的犯罪 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倒可以不赔& 在逻辑上是矛盾的。第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损害赔偿,会增加当事人的 诉累和人民法院的工作负荷。第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 精神损害赔偿,是以刑罚处罚代替对刑事被害人进行精神 损害赔偿,看着上海代理记账。“在国家与人民的关系上强调以国家为中心,国 家凌驾于社会之上、人民之上”这种法律观与世界范围内 “私益之被害人之保护高于一切”的思想显然不尽相符。 笔者以为《,批复》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刑事附带民 事诉讼赔偿范围之外,并无不妥。第一,大多刑事案件的受 害者是为了分清是非曲直,从而获得情绪上的平衡,获得 道德上的价值判断满足。损害。当犯罪人受到刑罚处罚时,罪恶 已经被惩罚,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心灵已经通过犯罪人承担 刑事责任得以安慰和解脱。可见,刑罚的安抚功能足以使 被害人在心理上得到一定的满足和抚慰,故没有提出精神 损害赔偿的必要。第二,我国刑事立法并不排斥民事赔偿, 国家对被告人的刑罚处罚并没有代替被告人对被害人应 承担的民事责任,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恰恰证明了 这一点。只是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综合考虑设立精神 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初衷、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以及刑罚 的作用等因素的基础上,学习损害。才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刑事附 带民事纠纷范围之外。因此笔者不赞成那些认为以刑罚处 罚代替对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做法是“公法优位” 法律观体现的观点。笔者看来,民法和刑法的调整对象截 然不同,违法者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在一般的民 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害人可以通过获得精神损害赔 偿来得到情绪上的平衡和精神上的抚慰。在刑事案件中, 对于被告人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被害人 能够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而被害人因被告人 的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却可以因被告人受到刑罚 制裁而获得最大限度的平衡和慰藉。因此,民事立法和刑 事立法分别以财产补偿和刑罚处罚的方式安抚被害人,惩 罚不法分子,各司其职。第三,从犯罪人的角度来看,在刑 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一方面,项目合作合同范本。犯罪人要受到刑罚的处 罚,另一方面,还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如果还 要求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实属苛刻。如前所述,被 害人的心灵创伤能够通过犯罪人获得刑罚处罚而得到抚 慰,犯罪人因其罪行已付出了金钱、人身自由,有时甚至以 生命为代价,又何必将精神损害赔偿的沉重枷锁强加在犯 罪人身上呢?我们不能因“保护被害人合法权利”,而漠视 犯罪人的权利。第四,多数犯罪人是因经济问题铤而走险, 若判决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无异于给受害人或其家属开 空头支票,而使受害人再次受挫,同时也使法院判决因难 以执行而成为一纸空文,丧失公信力。第五,依《批复》之规 定,在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法 院可直接裁定不予受理。所以禁止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并不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和人民法 院的工作负荷。恰恰相反,准许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将导致 被害人无论案件的真实情况如何,都在利益驱动下一律要 求精神损害赔偿,致使浪费国家司法资源
可以分三大块: 1、历史、国外情况 2、我国现状 3、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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