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 公司 交通损害 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损害 >

析我国公民人身权的发展与保护文献综述

时间:2012-03-08 11:30来源:sg0256 作者:寶貝bu哭 中国法律网
一、关于权利发展的构成要素和道德评价以及社会评价

权利意味着某种资格、利益、力量或主张。权利的发展对于作为权利主体的人有着重要的意义。它意味着权利主体资格的提升、利益的安全、能力的增长或者主张的强化。意味着人的地位的提高,人格尊严的强化和个人自由的增进。权利的背后的与其说是利益或者权利,毋宁说是支持着它的观念、规范和体制,是由这种观念、规范和体制所体现的社会正义。从道德的一样上讲,权利是对人自身的一种肯定,是从防恶的角度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确认及维护。如果人与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相亲相爱,如果每一种类型的公共权利和它的掌握者都能杜绝自己的私利和任性,不讲什么人权,那么最多只是一些教化类的事。如果说一般意义上,权利反映的是一种人与人之间迫不得已的相互承认和尊重,那么作为权利进化的最高形态的人权便把人类的互相承认和尊重推向了一个新的水平。他既是每个人维护自己尊严和平等的"王牌",又能给人类的道德原则赋予一种力量,使得道德主张胜过其他的考虑,例如死刑、人工流产、安乐死触及到了人类深层的道德感觉。从社会意义上讲,权利表示着一种社会关系,表示着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对个人需求的道德回应的转变为法律权利所面临的一个主要困难是对个人角色的社会理解。对个人权利的承认不仅意味着对个人需求和个人身份的个人性的承认,而且以个人需求和个人身份的社会性的承认。因此,损害知识 。权利的发展,意味着社会结合方式的改进。表面上看,人们对权利的获得和行使,似的个人与个人、民众和政府、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对抗得以显化,实际上,现代权利制度不会激化只会容纳社会共同体的分裂与对抗,并将他保持在适当的范围内,通过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使其得到缓释。权利的发展本身恰恰是政治解放和社会和谐得以增进的标志。权利的发展有助于增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与尊重,构筑和谐而自由的社会关系。如果我们把爱、力量和正义看成看作人类政治的三个要素,那么,现代人权观念代表了正义,并把正义寓于爱和力量之中。从个人权利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到文明秩序的成长,既然这样,我们有什么理由不为权利而斗争呢?

社会生活是实在而又实际的,人类道德是普遍而又普遍的,旧的与新的,土的与洋的,只是相对的差别,旧,土的吸收和接受新的、样的,只能通过自己存乎于社会生活和人类道德、维系于文明传统的生长机制和发展能力还逐渐做到。如若毁坏了这样的生长机制和发展能力,新的洋的便会与实际生活不相干,同时,连最低限度的普遍又普遍的道德原则也会丧失殆尽。

尽管我们坚信每个人在作为人的意义上都享有或者应该享有一些不可剥夺的权利,但是每个人对权利的感知、要求和获得,以及道德、法律和体制对于这种感知、要求、获得的承认和支持,都取决于每个人所在的社会,并且惟有通过该社会的发展才得以增进。

二、关于权利意识

权利是指特定的成员依照正义原则和法律规定享有的利益和自由。利益是维持人生存和改进生活质量的必须外在条件。自由是作为主体的人自我支配、自我追求和自我实现的内在条件。任何社会文化或者文化传统都必须授予社会成员以一定的利益和自由。否则,该社会文化或者文化传统就会失去存在的合法性,损害。从而失去社会成员的支持。如果允许社会成员个人无限制的享有利益和自由,就会妨碍其他社会成员享有利益和自由,从而导致冲突加剧秩序失控。因此,任何社会都必须在确认社会成员利益和自由的同时,对享有利益的范围加以限制。这种确认和限定的结果,便形成了特定社会中人们权利义务的关系。

三、关于人身权的定义

人身权首先被认为是民法上的权利,民法上的人身权为公民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并不局限于此。人身权被界定为人作为社会主体所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不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之所以做了如此定义理由在于:首先,人能够成为社会主体,以人的自然存在为基础。因此,法律首先要规定人的生存的权利,或者反面规定了侵害人的生存权的,应当受到惩罚。这类权利使得人能够在社会意义上与动物区分开来,成为真正的社会主体。这类权利使得人能够得以存在和发展。其次,人能够区别于动物,人的人身权能够得到社会的承认,还在于人除了生存之外,还有着精神方面的需求。人是社会的人,人的活动大多具有社会意义,一个人的行为不仅对于自己是有意义的,而且会造成社会后果。因此,人需要对自己有客观、公平和良好的评价,他的价值应该得到社会的承认。他的人格应该得到社会的尊重,他的存在应该被看作社会以及社会生活的基础。人在精神方面的需要和追求,人在精神反面的利益,应该上升为法律上的权利。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自由权等等,便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人的精神方面的需要在法律上的反映。学会http://www.5law.cn。再次,自从资产阶级革命提出人人平等、主权在民的口号并将其在资产阶级的法律上确认以后,它已经成为现代国家普遍接受的原则。近代各国法律都规定本国公民或多或少的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权利,例如选举权、被选举权、结社权、游行权、示威权、言论自由权、民主管理国家事物权等等。这些权利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他们和一个人在该国的公民身份有关,并且与人身不可分离,人人平等享有,不可让与,不可抛弃。一般而言,现代社会,一个人若不享有法律上的这些权利,他便不能成为一个现代的人。或者说,他作为社会主体是有缺陷的。上述三类权利,都是人作为现代社会的主体享有或者应当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人身权利。他们都是实质性的,第一类权利。除此之外,人们还享有第二类权利,即补救性权利,这类权利只有在第一位权利受到侵害时寻求国家或者社会救助时才成为实际性权利。他们主要表现在诉讼上的权利,例如起诉权、上诉权、申诉权以及在法庭上的各种权利。这一类权利同样具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特点。

四、关于人身权的发展

复仇制度能够成为原始社会广泛认可的一种习惯,说明了几点:第一,在原始社会,人的人身权利(主要是生命健康权)是受到社会尊重的。他不仅仅受到本血族的尊重还受到其他血族的尊重。因此,当一个血族成员受到他血族成员的伤害而进行集团复仇时,就被认作是一种政正当的事情。第二,人的人身权得到社会承认为条件,而社会承认人的人身权利并加以保护。是为了维持人类社会的生存,尽管原始社会的人们对此缺少理性的认识。第三,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必须以社会力量予以救济。单个人进行自力救济往往难以凑效而且会造成报复的滥用,出现"复仇""再复仇"等等弊端。破坏人类社会的秩序。第四,人的人身权利基于人民相互承认和尊重产生,人们以承认他人的人身权利为条件,来换取对自己人身权利的承认。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的人身权利的产生的时候起,就伴随着社会成员普遍承担的一种义务。当然,原始社会中的人身权还并非通常意义上的权利,或许可称其为"自然性的权利"或者"道义上的权利",他只是得到原始社会社会习惯的承认,对他的保护还不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基本还局限于自力保护的范围。到了国家和法律产生以后,人身权利才成为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的社会性权利。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