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A建筑工程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了某某大型水电站二专线公路工程D标段的工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当时处于雨季,位于施工路段左上方的B通信公司的移动基站发生坍塌,给B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事故发生以后,双方对损失赔偿进行了沟通处理,但由于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B公司为了挽回损失就向中院依法起诉,要求赔偿移动基站修建成本.00元,可预期损失.00元。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受A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接受指派以后,我查看了事故现场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小厂房租赁合同范本。通过调查发现,该移动基站的用地手续不完善,特别是地质资料不真实,存在用甲地的地质资料替换乙地的地质资料嫌疑。特别是可预期损失无法确定,而且也无法进行损失评估。本代理人就上述问题出具了代理意见,损害。最后法庭基本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判决A公司赔偿B公司修建移动基站的成本.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针对判决双方均没有上诉。下面是本案代理词。 代理词 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特别授权代理人。接受指派后我到过现场进行了大量的调查了解工作和查阅了大量的文献资料,今天又参与了贵院主持的法庭审理,对本案已有了全面的了解。现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原告所出示的《某某铁塔地质勘察报告》的真实性和关联性问题。 ,地形地貌的描述"基站具体位于拟建公路下方,紧邻某某乡学校旁,站点处目前表层已被开垦为耕地。损害。"来看,该份地质报告并不是已发生事故的基站所在位置的地质勘察,而是在距已发生事故的基站位置多米的地方即学校旁进行的地质勘察。请问,这样的地质勘察报告在本案中还能证明案件事实吗?能证明已发生事故的基塔所在位置的地质状况吗?回答是肯定不能证明,而且也证明不了,否则就是典型的张冠李戴、指驴为马。 三、关于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问题。事故发生后,为了及时查明事故发生地段的地质,以便采取对应的治理措施,某某勘察设计院对事故发生地段的地质进行了详细的勘察,收集了各项地质指标,通过系统详细的工作,终于查明事故发生地段是滑坡地段。在对地质状况详细了解的基础上,找到了基塔倾斜的原因是由于滑坡引起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对这一结果,我们想进一步强调的是,事故发生地段是滑坡体这一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再加上事故发生前两天事故发生地段普降大雨,在这两者的结合下,于 四、关于本案的过错责任问题建筑工程公司是严格的按业主方的设计施工图和施工规范进行的施工,并没有违规施工情况的发生,故我们在本案中是没有过错的,依法不应承担责任。相反,原告在本案中是有过错的,根据过错承担责任的原则,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的过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没有办理合法的用地手续,没有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基塔用地是违法用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建设用地管理的规定。建设用地必须依法报请批准后,才能进行开发建设,而本案中,原告并没有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就进行开发建设是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