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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骑车人摔伤施工方赔偿

时间:2012-03-08 13:42来源:平之如水 作者:比方说 中国法律网

福州新闻网讯前不久,福州一支施工队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组织路面施工,施工过程中没有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导致一名骑车市民摔伤。经法院判决,施工方赔偿这名市民2万多元。

近期,福州某工程发包方将电路改线工程承包给仓山区一家工程公司施工,工程由挂靠在该工程公司的一支施工队负责。看着独生子女费证明。张某某是这支施工队的负责人。在未得到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施工队就开始路面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我不知道http://www.5law.cn。他们没有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后不久,市民郑某某驾驶摩托车经过施工现场,连车带人撞上了施工队堆放在路面上的水泥块,郑某某摔伤进了医院。看着驾驶证考试新规定

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带领的施工队不按照规定在道路上施工,应负事故主要责任;郑某某驾驶摩托车时未确保安全,应负事故次要责任。

后来,台江区法院受理了此案。郑某某向台江区法院提出要求事故责任方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种费用共计5万多元。台江区法院经过审理给出的判决结果是:一、本次交通事故郑某某各项损失共计.75元,原告郑某某承担9758.90元,被告一张某某承担.82元;二、被告一张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郑某某各项赔偿费用共计.82元;三、被告二工程发包方对被告一张某某上述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四、原告郑某某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工程发包方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台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的第一、二、四项判决,撤销第三项判决。

案例点睛:

施工不设防后果很严重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路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地面施工致害的赔偿义务主体是地面施工人,本案被告一张某某是具体的地面工程施工主体,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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