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底进入一家酒店,2010年12月30日这家酒店被汉庭收购。但原来工作的酒店未说关于赔偿的任何问题。(原酒店只是说汉庭接收以后按原来合同履行工资待遇不变)。但本人不愿意到汉庭工作,本日汉庭进行员工大会并且提到关于以后的待遇说三个月到半年考核是否合格。有什么好的创业项目。如不符合标准进行职务调整或降薪等。故本人不愿意到新酒店工作。请问是否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拿到赔偿?急急急!!!! 你所在的酒店被汉庭收购,看看损害。若汉庭接收以后按原来合同履行工资待遇不变,则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的规定,你应该继续在原酒店工作,直至劳动合同期满。 但本日汉庭进行员工大会并且提到关于以后的待遇说三个月到半年考核是否合格。如不符合标准进行职务调整或降薪等的做法,既违反了上述规定,也违反了第十九条第二款“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你有权不到新酒店工作,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解除与酒店的劳动合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