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0年进入该公司,以前都有签合同。但我们的工资实际都高于合同上的工资标准,因为以前公司的有关领导说这合同是假的,所以我们这些员工也就没有去追究合同问题。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出台,生育保险报销。我们也就在08年1月份签了合同但我因为工资问题没有签,公司也没追究。现在我的工资比以前低了好几百,我现在要求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赔偿,这样我的要求合理吗?公司该怎么赔偿?请有关高人指点谢谢!!!!另外我想问一下2000年到2008年这八年的工龄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予补偿??? 工资实际都高于合同上的工资标准,你追究不会得到支持的,高于合同的工资,公司可以按奖励或其它理由来解释的,既使是到仲裁也是一样,还是要以合同为准,因为合同上有你的签字,也就意谓着你与公司之间达成了合法意愿, 08年1月份签了合同,你没有签,公司合理合法,1-5月你也得不到赔偿,因为不签合同那是你的意愿,公司没有强加于你, 2000年到2008年你可以得到8个月的工龄补偿.不存在违法赔偿问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