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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迟达使收信人遭损失,邮局该赔偿吗?

时间:2012-03-24 20:25来源:咖啡猫 作者:花妞 中国法律网

  案件

  1998年9月14日, 家住涟水县的张某收到了淮阴市广播电视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的录取通知书。当她高兴地到学校报到时,校方告诉她,通知上已经写明,如果9月10日还不报到交费, 即作放弃入学资格处理。张大惊,急忙拿着盖有邮戳的信封和学费到学校再三解释。无奈,看着损害。校方毫不通融。张某与其父亲又奔波于淮阴邮政局、涟水邮政局,它们都拒绝承担责任。张某因不堪忍受如此打击,患上了精神分裂症。通过律师的帮助,张某将电视大学、淮阴邮政局和涟水邮政局告上了法庭。

  经过审理,法院查明,电视大学在寄发通知书时,所写的邮政编码为张某联系人涟水县某中学的,而邮寄的地址为张某的家庭地址。邮政编码与地址不符。淮阴邮政局在分发信件时,新工伤保险条例。又将信件误分到涟水方渡邮包内,致使信件邮寄耗费了10天时间。法院据此判决淮阴市电大和淮阴市邮政局对录取通知书的延迟送达负有直接责任。

  邮局说:根据《邮政法》,我们不赔偿。

  现在的问题是,邮政局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作为本案被告的邮政局认为,我国有《邮政法》,也有《民法通则》。《邮政法》是《民法通则》的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本案的审理与判决应当适用《邮政法》的规定。而《邮政法》又规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所以,邮政局对张某的录取通知书延迟送达不应当承担责任。

  专家说:对冲性损害。《邮政法》属于行政法,它不能排除民事责任。

  有法律专家认为,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仅在同种性质的法律规范之间才有意义。也就是说,民法规范与民法规范之间发生规范竞合时,才会有所谓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民法与行政法之间,民法与刑法之间绝对不发生所谓的竞合问题。如果一个行为既符合民法关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行政法关于行政违法行为的规定,甚至符合刑法关于犯罪的规定时,适用民法规范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并不妨碍适用行政法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或适用刑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为民法规范、行政法规范和刑法规范之间不发生竞合的问题,本案中所涉及的邮政法属于行政法,所以邮政法与民法不发生竞合。

  法院说:《民法通则》效力高于《邮政法》。

  涟水县法院认为,我国的法律分为根本法、基本法、单行法三个层次,宪法是根本法,民法属于基本法,邮政法属于单行法。基本法的效力仅次于宪法,但高于单行法。对同一问题,如果基本法与单行法规定不一致时,基本法优于单行法,或者基本法排斥单行法。本案中,如果依据《民法通则》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依据《邮政法》的规定,对平常邮件造成的损失,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显然这两者对同一问题的处理是不一致的,根据上述原则,本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而不应当适用《邮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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