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女士与杨先生于1986年5月再婚,并1992年8月21日花8342.6元购买了太原市金刚堰十三冶宿舍的一套住房,拥有该住房46%%的产权。2000年1月3日,劳动合同法 试用期。杨先生立下遗嘱,将该房交由妻子芦女士继承,并有证人郝某某和白某某签名作证。2002年5月15日,杨先生病逝。2003年10月,芦女士持丈夫的遗嘱向十三冶房产公司申购该房剩余产权时,杨先生的3个子女却否认父亲的遗嘱。2004年4月1日,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证人郝某某、白某某经山西省公证处作出声明书,声明该遗嘱系杨先生真实意思表示。芦女士与发生纠纷后,二手房购房须知。于2005年3月10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遗嘱的真实有效性。在一审中,法院以杨先生所立遗嘱系自书遗嘱,该遗嘱虽形式上稍有欠缺,但有证人白某某、郝某某签名见证其是杨真实意思表示,并有山西高等专科学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签名系杨某某所写为由,支持了芦女士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