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 公司 交通损害 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损害 >

丈夫留遗嘱 妻子诉确权

时间:2012-03-24 22:59来源:尘鱼 作者:魏墨 中国法律网

芦女士与杨先生于1986年5月再婚,并1992年8月21日花8342.6元购买了太原市金刚堰十三冶宿舍的一套住房,拥有该住房46%%的产权。2000年1月3日,劳动合同法 试用期。杨先生立下遗嘱,将该房交由妻子芦女士继承,并有证人郝某某和白某某签名作证。2002年5月15日,杨先生病逝。2003年10月,芦女士持丈夫的遗嘱向十三冶房产公司申购该房剩余产权时,杨先生的3个子女却否认父亲的遗嘱。2004年4月1日,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证人郝某某、白某某经山西省公证处作出声明书,声明该遗嘱系杨先生真实意思表示。芦女士与发生纠纷后,二手房购房须知。于2005年3月10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遗嘱的真实有效性。在一审中,法院以杨先生所立遗嘱系自书遗嘱,该遗嘱虽形式上稍有欠缺,但有证人白某某、郝某某签名见证其是杨真实意思表示,并有山西高等专科学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签名系杨某某所写为由,支持了芦女士的诉讼请求。
杨先生的3个子女不服一审判决,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6年9月25日,二审法院以杨先生的3个子女向法院提供出新的鉴定样本,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法院重审。2006年10月10日,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敦化坊法庭受理了这起发还重审的案件。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