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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损害赔偿 ,为何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争议

时间:2012-03-26 03:14来源:幸福宝贝 作者:张琪 中国法律网
申请工伤保险未果 状告社保机构获赔,而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和第12条对受《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明确规定不能按照一般雇佣关系处理。 主持人:既然法律已经明确规定非法用工者可以成为工伤事故赔偿主体,为何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争议?

劳动争议案件研究,根据工伤保险赔偿制度的“补偿性原则”,工伤赔偿是对工人所受实际损失的补偿,如此从工伤保险赔偿制度的实体法角度看,不管工人首先获得的是工伤保险赔偿还是人身损害赔偿,其均不应同时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的“双份”赔偿金。 第四、人身损害赔偿金对工伤保险赔偿金的具体影响。

非法用工致伤也应算工伤,另外,陈先生把工伤赔偿和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诉求汇合在同一个案子里起诉,由于工伤事故损害赔偿与普通的民事侵权赔偿不属于同一部门法范畴内的法律关系,二者处理的司法程序亦有所不同,因此一审法院没有支持这部分请求也是正确的。

认定工伤不成就按人身损害案赔,因邱荣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已经超过了工伤保险待遇,所以社保机构不予补差。对于社保机构的书面答复,肖萍第二次提起了行政诉讼,状告社保机构要求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认定,肖萍能得到肇事者与用人单位的双份重合赔偿,两种赔偿金的性质不同,

浅析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的竞合问题,法院受理此案后发现,双方就李某受伤是工伤还是一般损害赔偿存在争议,洋浦某港口公司认为李某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只承担次要责任。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文。而校方认为,李某系校外受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多方调查,法官解“心结” 今年7月,洋浦经济开发区法院分管院长、合议庭成员多次到澄迈老城李某家做其工作。

肺尘工人索赔300万 最终判赔13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伤残鉴定当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目前法院审理的人身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损害赔偿案件,从分类上有工伤事故赔偿、交通事故赔偿、治安伤害案件赔偿、帮工和临时雇用及校园受伤等赔偿。第一,从法律依据上看,工伤损害赔偿从法理上看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即要求劳动者在劳动中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错,发生工伤事故,

驾驶员工伤死亡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吗,是劳动法上的社会保险制度。因此,两者不存在冲突,你可以同时要求工伤保险和人身损害赔偿。但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对此问题多有特殊规定,你可以事前向当地律师或相关专业人士具体咨询,以期获得最恰当的建议。 金宏伟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

工伤保险和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同时要求吗?,对于李某的死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的规定,

大学生实习时致残经调解获赔58万,申请工伤认定的途径行不通后,同年10月,蒋某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与某纸业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蒋某在上班过程中被该公司员工李某驾驶的戳料车致伤,由于蒋某未在法定期间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其要求某纸业公司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被一审、二审法院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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