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
时间:2012-03-25 09:14
来源:陈庆飞
作者:俊羽
中国法律网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
来源:未知 作者: 时间:201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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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2007]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2007]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
为及时、公正地解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实施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行为而发生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适用本办法。 二、市、县(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机关。协调机关设立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公室,设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事宜。 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受市政府委托,具体负责其区域内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事宜。 三、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原则,确保争议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平等,保障争议当事人平等行使权利。 四、为做好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工作,征地所在地政府及其农业、统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应给予密切配合。 五、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分为申请、受理、协调和处理四个环节。 六、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期间,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七、本办法所称申请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 对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对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或青苗补偿费有争议的,由地上附着物或青苗的所有权人提出书面协调申请。 八、申请人对下列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自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协调办公室提出协调申请。 (一)对被征收土地地类、等级的确定有异议的; (二)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三)对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或青苗补偿费有异议的。 九、申请人申请协调,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协调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四)对地类的争议,需提供争议土地现场照片。如现状与实际地类不符,所有权人应出具该地块农业产业调整批文; (五)协调办公室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的,其代理人不得超过2人,并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十、协调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申请协调的具体事项; (四)事实、理由与依据。 十一、协调办公室接到协调申请后,在5日内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理由并送达申请人。 十二、申请人无故不参加协调会,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以同一事项和理由再申请协调的,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调会,视为放弃申辩权利,协调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协调结果告知书》。申请人可依法申请裁决。 十三、有下列情况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 (一) 不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期限提出协调申请的; (二)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资格的; (三)申请人材料提交不全,经告知,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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