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57岁,在未做皮试的情况下,注入头孢曲松纳。后造成呼吸困难死亡。华星创业报销系统。事后,诊所方付了2万6,事主方开了一张收条,证明收到对方医疗事故赔偿金2万6,后在场人签字时,有人加了一条,一次性付清解决清楚。现向法院提出起诉,但法院方有人提示,说那张收条可能被判定为协议书,而转为合同纠纷,我想问下,这张收条是否能做为双方一致协商处理完毕该事的证据。 我来回答: 事故发生之后,诊所和受害方进行交涉,最后达成一致的结果就是赔钱,然后大家就签订了这个收条。其实问题的纠纷不在是不是收条上,而是双方都已经同意这件事的处理方法,并没有异议,所以这份收条就是一份协议,就是ifen合同。你们是以收条的形式替代了协议或者合同的形式,但不管哪种形式,作用都是一样的。一旦签字后即生效,不能做任何更改,如果更改了这份收条就失效,就会有纠纷,所以,这和擅自修改协议或合同一个性质,法院的提示是正确的。而且这张收条完全可以作为双方协商完毕的有力证据。 可以将两个医院都列为被告,然后根据医疗事故鉴定和法院判决确认责任方和赔偿。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2人以上(含2人,下同)的诉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