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局作为国有企业,他下属的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不是国家下属地方执法机构,是企业内部的法律机构。
问题一:最高人民法院[2002]51号《津、冀、晋、京四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条件范围协调会议记要》规定的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具有管辖范围的五类民商纠纷案件中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的具体内容?
问题二:据我所掌握的法律常识和司法实践,铁路运输法院不受理行政案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我的理解对否?
问题三:若被告人为铁路局,听说损害。应如何提起法律诉讼,向谁提出?
对您在百忙之中给予的法律指导,表示万分感谢!
一个需要法律援助的人 铁路法院本身就是一个怪胎! 铁路法院隶属于所处的铁路部门,这样不可避免出现一个“既是裁判,又当运动员”的情况,这也严重违反“司法独立”的原则与要求的! 有很多的有识之士,已经多次建议废除铁路法院。但在这个奇怪制度尚未废除之前,我们就只能就事论事了。 1.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害的赔偿纠纷; 2. 你的理解并不完全正确。只能说“老革命跟不上新形势”,我国的法规是一直在变化的! 你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2002]51号《津、冀、晋、京四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条件范围协调会议记要》中,对于精神抚慰金计算。铁路法院确实没有对行政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但是(又是但是)《关于指定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事、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中,郑州的铁路法院却被赋予了更多的管辖权,包括:婚姻家庭、继承案件;相邻纠纷案件,甚至是劳动争议案件! 3. 在看某案件是否属于铁路法院管辖时,当事人当然重要(必须看一方当事人是不是原为铁路部门,现仍从事铁路运输服务、铁路工程建设、铁道设备制造、铁路通信的企、事业单位),但案件的纠纷类型同样也是很重要的!只有属于你上文提到的那5类民商案件,铁路法院才有权管辖。 所以,你这个问题,还要具体看涉案的纠纷类型,才能判断哪个法院可以受案。 ---------------------------------------------------- 补充: 1. 通常劳动争议案子都是很仲裁前置,也就是说必须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或人事争议仲裁),之后如果一方对仲裁结果不服才能进行诉讼! 2. 我不太清楚你们单位到底是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单位,如果是事业单位,那么你可能需要先进行人事争议仲裁;如果是企业,那么则须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 3. 我上面已经说了,铁路法院的这种设置确实有违司法独立,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但在这种制度还没有被取消以前,作为老百姓只能是接受(无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