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有几个疑问一直没有搞懂:
第一,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解决方案草稿(征求意见稿2003.7.9)》;200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该司法解释草案的会议讨论稿《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会议讨论稿2003.10.27-29)》;2003年10月最高法院还组织全国法院召开了全国专利审判工作座谈会,专门对该司法解释稿进行讨论。2011法定节假日。我的问题是:学习厂房租赁合同范本。到目前为止,该司法解释正式公布了吗?谢谢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7月颁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是对于2001版的我国专利法而进行的司法解释是吗?而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1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针对2009年新修改的专利法而做出的司法解释对吗?那么以上两个司法解释如果不冲突的话,是不是都可以作为判案依据?(如果以上两者相冲突,就适用后者?)
恩,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就以上两个问题,感谢大家了! 1、会议讨论稿不是正式的法律依据 2、草稿与征求意见稿也不是正式的法律依据 3、新法优于旧法 4、两个解释基本内容是差不多的,后一个也是在前一个解释依据新法修改的,你再仔细比对一下,前一个应该没有必要适用 如果冲突,以最新为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