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发生在1984年,我有个哥哥当时只有2-3岁,在玩耍时,被同村一个也是2-3岁的小孩用铁块打伤了左眼,不久就瞎了。对方没有付任何医药费。当时我们没有起诉对方。在2000年时(距事发还没过20年),对方全家都外出打工了,我们也不知他们去哪了。至今没有回老家。中途也回过一两次,但只有一两天就又走了。我想请教各位律师,如何拟定离婚协议书。我们现在还能不能起诉那小孩及其监护人?请高手为我解答。谢谢!! 不能了,今年2010,已过20年。 而且20年只是最长追诉期。 人身伤害的侵权,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伤害情况的两年内提起诉讼请求。 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在第165条至177条,其中第165条规定:在民法通则实施前,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民法通则实施后,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和136条的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计算。第166条规定:民法通则实施前,民事权利被侵害超过二十年的,民法通则实施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为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二年或者第136条规定的一年,从1987年1月1日起计算。事实上海南新条例强化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第167条规定:民法通则实施后……或者属于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损害。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九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提起诉讼请求的权利,应当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简单点说,你哥哥起诉的诉讼时效应该从1987年1月1日起1年内行使。现在明显过了诉讼时效。 不能了,今年2010,已过20年。 而且20年只是最长追诉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