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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裁定书(二)

时间:2012-04-01 04:37来源:苯苯 作者:咖啡布朗尼 中国法律网

著作权纠纷裁定书(二)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01/29 著作权律师人身损害赔偿计算。 (2004)朝民初字第号 原告北京世纪新视野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关北里45号1号楼29C。 法定代表人温志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文化音像出版社。 被告广东金图影音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纪新视野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

  (2004)朝民初字第号

  原告世纪新视野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小关北里45号1号楼29C。

  法定代表人温志新,损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文化音像出版社。

  被告金图影音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纪新视野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文化音像出版社、广东金图影音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世纪新视野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世纪新视野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世纪新视野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北京世纪新视野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50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 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 党淑平

  书 记 员 刘德恒

  二OO四 年 九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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