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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消灭的原因

时间:2012-04-01 05:56来源:宝弛股神 作者:ywy880329 中国法律网

留置权消灭的原因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7/29 担保法律师: 遇到法律问题怎么办? 请在此提交您的问题,万名律师在线提供专业、权威、快速解答! 免费咨询点此进入>> 留置权消灭的原因 留置权的消灭有哪些原因(二)(12-24 )留置权消灭的原因(12-24 )

  第二百四十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本条是关于留置权消灭原因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留置权消灭的特殊原因包括:

  (一)因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而消灭。留置权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合法占有。留置权人的这种占有应当为持续不间断的占有,否则,留置权就会因占有的丧失而消灭。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均对此作了规定,例如日本民法典规定,留置权因占有丧失而消灭。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留置权因占有之丧失而消灭。我国担保法对此未作规定,但我国海商法第25条第2款规定,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此外,我国的司法实践也承认,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时,留置权消灭。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14条和87条中明确规定,留置权人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后,以其留置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条在总结国内国外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明确了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是留置权消灭的原因。需注意的是,若留置权人非依自己的意愿暂时丧失对留置财产占有的,留置权消灭,但这种消灭并不是终局性的消灭,留置权人可以依占有的返还原物之诉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留置物而重新获得留置权。

  (二)因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留置权作为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其功能主要是通过留置权人留置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促使债务人尽快偿还债务。如果债务人为清偿债务另行提供了相当的担保,该担保就构成了留置权的替代,债权人的债权受偿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原留置财产上的留置权理应消灭。而且,在债务人提供相当担保的情况下,如果留置财产上的留置权仍然存在,对债务人的利益限制过多,妨碍了债务人对留置财产的利用,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基于此,许多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均规定,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我国担保法第88条也规定,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留置权消灭。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可以是其他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也可以是保证。

  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导致留置权消灭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应当被债权人接受,若债权人不接受新担保的,留置权不消灭。二是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所能担保的债权应当与债权人的债权额相当。由于留置权是以先行占有的与债权有同一法律关系的动产为标的物,留置物的价值有可能高于被担保的债权额,但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所能担保的债权不以留置物的价值为标准,一般应与被担保的债权额相当。当然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所能担保的债权也可以低于或者高于债权人的债权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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