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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婚姻律师:离婚4月前夫生子 前妻获精神损害赔偿作者:沈辉 时间:2012-03-12 案情: 伍某与黄某结婚四个月后即生下一男孩,伍某的前妻陈某遂以伍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黄某公开同居并导致黄某怀孕,给自己造成精神损害为由向伍某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12月19日审结该案,判决被告伍某向原告陈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伍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因感情破裂于2004年11月份协议离婚,并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月,被告即与黄某结婚,并于2005年3生下一男孩。2005年7月,陈某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伍某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认定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在外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并认定该行为是导致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的原因之一,且给原告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因此,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四川婚姻律师之分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