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 公司 交通损害 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损害 >

损害司法解释,对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认识和质疑

时间:2012-04-03 18:38来源:宛如 作者:李克东 中国法律网
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审判, 杨立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疑难问题暨司法解释适用研讨会综述 关于工伤事故责任问题 。与会者提出,第三人造成的工伤事故,受害人请求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之后,对第三人是否有请求权问题,其工伤待遇是否可以损益相抵。损害。有的认为,工伤保险待遇与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疑难问题暨司法解释适用, 判例对司法解释的突破--进城民工长期居住城市 残疾赔偿适用城镇标准 进城民工长期居住城市 残疾赔偿适用城镇标准 民工田某外出上海打工,在回家的途中因车祸受伤致残,其遂向汽车运输公司索赔。日前,法院判决汽车运输公司按照上海市的道路交通事

司法解释的独特困境, 也许婚姻司法解释三出台不尽完美,但是,谁能出台完美的司法解释呢? 纵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愚并未发现一处有意袒护男子而损害女子的。某些人攻击婚姻司法解释并不是从法条本身来攻击,而只是在想象中罗列对女人的不利。愚有幸在天涯论

对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认识和质疑, 按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最高赔偿标准是15万元,可是按照《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肯定比15万元高,就北京来讲,对城镇居民的赔偿基本上达到了50万元。 精神损害 国家法定婚假是几天。这在审判中就出现了矛盾。” 董来超还表示,我国的铁路事故案件

人身损害赔偿审判实务, 承揽人造成他人损害的,那么就包括承揽人造成自己的损害的,是由定作人的过失造成的时候,定作人要承担责任。这点要特别区分的是,在传统的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中,定作人的过失仅仅指定作或者指示有过失,不包括选任过失。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的定

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愚之愚见, 《司法解释三》的误读,也有因社会传统观念收到的冲击,还有很大程度上是一些媒体和个人为了“吸引眼球”而断章取义,故弄玄虚。我不知道精神损害赔偿法。那么,我们该怎么去正确认识和面对这样一部司法解释呢? 一、《司法解释三》是否会对女性造成损害 首先要明确一

[置顶]对行人“闯铁路”事故的司法解释增添, 可以说,司法解释与国家立法形成了一种互动关系。但是,用司法解释直接修改现行有效的法律无疑是不合适的,已经超过了html%B5%C4] 关于请求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进行审查

论司法解释制度, 司法解释区分农村与城镇户口,就出现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害农民可能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赔到的钱可能更少。违背了新的司法解释颁行本意。省高院提出的解决意见是:把按新旧标准计算的差额归入“精神损害抚慰金”项下,变相保证新的司法解释

杨立新: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讲座(, “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 第 9 条第 2 款规定: “ 前款所称 ‘ 从事雇佣活动 ’ ,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

损害赔偿标准的司法, 司法解释,司法工作人员就无所适从,的确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司法解释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和弊端 ㈠司法解释不利于法制的统一。首先,司法解释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两家行使,实践中出现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相矛盾的问题,损害法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