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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刑事辩护豁免制度

时间:2012-04-07 00:03来源:一生爱她 作者:爱上包 中国法律网

  按照世界各国的通例,律师刑事辩护豁免只能针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而言,非执业活动中产生的刑事责任不能予以豁免。但问题是,律师执业活动有多项内容,如庭审活动、庭前调查等,那么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是发生在庭审当中还是庭审之外?根据多数学者的主张,律师刑事责任豁免实际上就是指律师对他在庭审中发表的言论享有豁免权。这也得到国际上的认同,大学生创业贷款政策。如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0条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者口头辩护时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发表的有关言论,应当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笔者以为,将律师刑事责任豁免仅限于庭审言论豁免是不全面的,并不能从根本上保护律师的人身权利。这是因为,创业政策。在庭审之前,律师的执业活动同样需要保护。如在证据展示制度之中,律师向法院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虽然失实,但若不是有意伪造的,就不能以伪造证据罪对律师予以追究。这在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二款中有所反映。又如,基于律师辩护职责,律师在庭审之前了解到的有关未被控诉机关掌握的犯罪情况,可以享有拒绝作证权,此时就不能以包庇罪对其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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