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必须以特别残忍手段。所谓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表现在行为人在实施伤害他人身体行为之前,具有致他人身体伤残的主观故意;在实施伤害过程中产生致他人身体伤残的故意或者客观上有行为表现。另外,是被害人因受到伤害而失去反抗能力之后,行为人产生致残甚至死亡的主观故意或者行为表现。首先是在行为人实施伤害前,国家法定节假日。具有致人残疾的故意,如挖他人眼睛致人失明,割他人耳、鼻;砍他人手足,剜去他人膝盖骨,挑断他人脚筋致人瘫疾或者使用硫酸等腐蚀性极强的溶液毁人容貌以及电击、烧烫他人要害部位等,也包括利用毒蛇咬伤,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也包括在上述行为前具有直接面对受害人语言明示,给受害人以精神上的打击。如在挖受害人眼睛或割他人耳鼻前说“挖掉或割了喂狗”等。其次,行为人是在实施伤害行为过程伤害时间过长,多次,甚至十次以上,包括多人同时和分别对一人或者多人的殴打、烧、烫等,对受害者身体折磨和精神催残;第三是行为人在对受害人身体实施伤害行为后,受害人已失去反抗能力,而行为人又继续使用其他方法对受害人进行折磨,如往伤口上撒盐,用烟头烧烫等,以加重受害人生不如死的痛苦程度。以上三种情形都属于特别残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