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2011-10-2823:06 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吴远国 尊敬的审判员: 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杨X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接受代理后,我们依法收集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针对相关的证据材料和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参考。 一、本案发生的事实经过及事故认定忠县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公安认字[2010]第00080号是正确的。即XXX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XXX负责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本案的原告在事故中无责任。 二、在本次事故中,被告应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和赔偿金共计.04元(详见赔偿清单附后)忠县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在住院治疗期间,被告XXX已支付了原告在住院期间的的全部医疗费用。原告出院后垫支医药费327.23元,原告在住院治疗期间和鉴定过程中发生交通费6278元、司法鉴定费1900元、住宿费和生活费元、初装假肢费用元,在交通事故中被告给原告造成手机(价值1300元)、眼镜(280元)、衣服(800元)损坏共计损失2680元。经鉴定结论:①XXX属V5)级伤残;②XXX需配置假肢费用每次之元;③XXX部份护理依赖。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告方还应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元,残疾辅助器具费元,残疾器具维修费为元,残疾器具维护发生交通费.49元,伙食补助费1040元。忠县律师事务所 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发生误工时间为277天,造成误工费用.79元,护理费用7080.46元。装配假肢期间功能恢复训练期间误工费及护理费30天,精神抚慰金。产生误工费和护理费共计.07元(原告本人误工工资8275.86元,其兄护理费为7586.21元)。原告受伤后,属部份护理依赖,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终身依赖护理费元。同时,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出院记录要求加强营养,被告应支付原告营养费元。原告现兄弟三人,父母年老体弱多病。无生活来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告还应当向原告支付扶养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由于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身体伤害,原告也在自己今后的人生的道路上无法自食其力。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项第四款之规定:"侵害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致使受害人严重伤残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元。"由于被告XXX和被告XXXX雇佣驾驶员的过错,原告不仅身体受到了严重的残疾,而且今后从此也失去了工作和完全丧失了全部劳动能力。上述所有赔偿金额共计.04元(详见赔偿明细)。忠县律师事务所 三、本案被告的赔偿方式 本案原告乘座的渝FM10XXX系第一被告忠县X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由第二被告XXX出资购买经营,被告XXXX按时向第一被告交纳了管理费,第一被告也从中获取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同时,渝FM1XXXX车在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等商业险,在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投保了公共责任保险、健康意外伤害等险种。XXX系被告XXXX所聘用的驾驶员,其所发生的损害后果应当由被告XXX承担。被告XXX所有的渝FXXXX号车辆在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等险种。本案的赔费用先应当先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其赔偿责任,其次由渝FXXXX号客车投保在被告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被告中XXX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的太平洋三者商业险、队运人责任保险和闰安农村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意外住院和门诊及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险种的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关于渝FXXXX号的商业三者险,代理人认为应当在本案中一并进行赔偿。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余不足赔偿部份由第一被告忠县XXXX运输有限公司、第二被告XXX和第三被告XXX承担其连带赔偿责任。忠县律师事务所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XXX、被告蒋XXX聘用的驾驶员XXXX的的重大过错,给造成了原告的重大财产损失和精神的痛苦。为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庭在综合全案后,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忠县律师事务所 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 吴远国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