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精神损害赔偿解释新动态 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对于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是不允许精神损害赔偿的。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解释成为精神损害赔偿。2003年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解释为非精神性损失而是财产损失,被侵权人可以将精神损害赔偿可与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并行主张。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有人认为《侵权责任法》继承了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继续同时存在,学会损害。但民法大家梁慧星却做出不同的解读,学会房屋买卖合同。坚持认为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就是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二条"他人人身权益"不包括"人身伤亡",也就是获得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不得再根据此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关系如何,众说纷纭。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显然,最高法院一如既往地坚持其原先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看法,梁教授的观点只能是观点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