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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讲座(杨立新)

时间:2012-04-08 21:14来源:红尘侠 作者:selliy 中国法律网
一、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结构

先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结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可以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从第一条到第五条。规定的是关于侵权行为法的总则问题,涉及到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问题、过失相抵问题,以及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连带责任问题。

第二部分是从第六条到第十六条。这11个条文规定的是新类型的侵权行为,都是以前法律和司法解释从来没有规定的问题。从《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在司法实践当中经常遇到许多新的侵权行为类型,这些新类型的侵权行为经过总结就形成了现在的11个条文。特别重要的像第六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规定,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作了非常明确、非常好的规定;像第七条是关于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规定,也是最新做出的详细规定;从第八条到第九条到第十条,这三个条文规定的是法人的侵权责任、雇主责任,还有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等。这些都是现实中非常需要规范的侵权行为制度。所以,我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36个条文的精华就在这一部分。这一部分对新类型的侵权行为大概规定了九种特别重要的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类型。

第三部分规定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则。其中第十七条、十八条讲的是一般的赔偿项目范畴,从第十九条以后讲的是每一项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及计算规则。从第三十条以后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方法。这部分对实践操作最具有指导意义。在家创业什么项目好

最后一个部分是第四部分即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该司法解释的效力范围,从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的规定。

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侵权行为法总则方面的问题

该司法解释的第一个部分规定的是总则方面的问题,大概规定了这么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的问题

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是侵权法律关系的问题,集中规定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侵权法律关系主体,即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

关于赔偿权利人,是司法解释规定的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侵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这里面讲了赔偿权利人的范畴问题。

关于赔偿权利人,我想稍微增加两个在条文当中没有讲到的问题。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在侵权行为法上叫做间接受害人,它指侵权行为侵害了直接受害人,比如说造成死亡,那么他所抚养的人就成了间接受害人。这种间接受害人司法解释讲到了。但是,司法解释讲间接受害人有两种情况没有讲到,这在司法实践当中经常遇到,我补充这两种间接受害人:

一种是间接妨害婚姻关系侵权行为中的间接受害人。我简单讲一个案例,讲的是南京雨花台法院判的一个案件。说的是南京的一个环卫工人姓张,他在作业当中被垃圾车撞伤,就把身体撞坏了,后来虽然把身体治好了,但是他的男性性功能却丧失了,性功能受到了损害。后来,他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他的妻子以性权利受到损害为由也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雨花台法院判决支持了丈夫以及妻子的请求,认定环卫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直接受害人的妻子的性权利损害,创业故事,论联华在线在中国电子商务里的优势。因此判决了赔偿精神损害1万元。这个案件是以前法院没有判过的一种案件,就是侵害了配偶权当中的性利益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是直接侵害了她的丈夫,造成了人身损害,使得她的丈夫丧失了性功能;同时,这个侵权行为又造成了直接受害人的配偶的性利益损害,这种侵权行为在美国就叫做间接妨害婚姻关系。丈夫是直接受害人,妻子是一个间接受害人,这个案件确定了间接受害人的地位问题,是一个判得非常好的案例。但是,这个判决存在两个缺点:第一个缺点,是法院认定侵害性权利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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