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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曾庆鸿律师

时间:2012-04-10 00:12来源:尾牙 作者:取君之蓝染尽此生 中国法律网
  • [问题] [我的回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于2007年2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   (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弄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 消费损害赔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弄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
  •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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