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神损害赔偿“三步走”,探讨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忽视对“精神损害”概念的界定。笔者认为刑事领域的精神损害,是指精神利益的损害,非财产利益的损害,由此可见,我国民事法律早已承认并肯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合法性,而且司法解释也进一步扩大了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浅议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这是我国法律中第一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是侵权责任法的一个亮点。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比一下损害。 国家司法考试综合辅导之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目前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以《民法通则》为框架,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司法解释构筑而成。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sunhai/2012/0111/81696.html。国外的司法大多适用推定原则,根据社会普遍认可的常识判断侵权之客体是否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应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人身权益遭受侵害而产生严重精神损害时,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承担的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侵权责任。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 代表李开喜:刑事诉讼应引入“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现行刑法及刑事诉讼立法对“精神损害”规定不予赔偿,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冲突,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他认为,通过修改,扩大了损失范围,即包含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其次, 我国立法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如对于侵犯人格权的犯罪行为(杀人、伤害、强奸等犯罪),这些行为本身首先就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更大,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更严重,如果将犯罪行为排除在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之外,将会造成一种不合逻辑的现象,即在侵犯他人人身权,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 浅议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现状与制度构建,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概述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依据 综观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离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做法早已被立法所接受。合同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问题,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日本民法典》第709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者,负因此而产生损害的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应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之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2002年)明确规定,普通人“骂人”(民事案件)造成了精神损害,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国家”“骂人”(行政案件, 也谈涉及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将精神损害赔偿排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之外,与立法原意相悖,也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一、人格尊严属于人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律应予全面保护。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