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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法律

时间:2012-04-10 14:55来源:洛川 作者:明明宝贝 中国法律网

地役权3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8/17 物权法律师: 【概念】 地役权是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它属用益物权的一种。如甲工厂原有东门可以出入,后想开西门,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甲工厂与乙工厂约定,甲工厂向乙工厂适当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

【概念】

地役权是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它属用益物权的一种。如甲工厂原有东门可以出入,后想开西门,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甲工厂与乙工厂约定,甲工厂向乙工厂适当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人员通行。你看损害。这时甲工厂即取得了“地役权”。

【法律】

1.《物权法》第156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2.《物权法》第157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利用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3.《物权法》第158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物权法》第159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5.《物权法》第160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6.《物权法》第161条: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7.《物权法》第162条: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8.《物权法》第163条: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案例或现象】

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两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对此纠纷,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这就说明,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检察官提示】

地役权为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利用不动产过程中,依设定行为所定的目的,而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使用的权利。但所设目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地役权是为了自己使用、经营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其中供权利人使用以获得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权利人通过使用他人土地(供役地)获得便利来加以使用的土地称为需役地。地役权是为了满足需役地的实际需要,便利需役地权利人行使权利而设立的。

地役权除具有房地产相邻权的一般法律特征外,还有如下特征:

1.地役权发生在相邻土地关系中,因而是一种地产相邻权;

2.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因而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3.地役权是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因而是一种他物权和用益物权。

地役权的内容:

1.合理使用供役地。例如为耕作处于他人土地包围之中的自己的土地,而从他人土地上通行;为排灌自己土地的水,而从他人土地上引水通过。地役权人使用供役地时,应当选择对供役地损害最小的地点、路线和方法,尽量避免降低供役地效用。

2.实施必要的附属行为。地役权人为行使其权利,可以在供役地内为必要的附属行为。如为行使通行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上开辟道路。地役权人为附属行为,须为行使其权利所必需,否则不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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