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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增值税发票不能证明买卖合同成立

时间:2012-04-10 18:10来源:雁湖羽 作者:释心悦 中国法律网

关于争议焦点4,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以销售合同为框架协议,另行以采购合同、订购单或收货确认单等形式确定具体交易的产品规格、数量与价格,并在提供产品后出具发票提示对方付款。被告主张共向原告提供了价值3 2 2,9 0 0元的指纹锁与网络模块产品,分别对应2006年至2007年出具的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4张,2008年1月2 5日、4月3 0日、6月3日、6月5日出具的2 3张增值税发票,2008年1月2 9日、3月1 7日、9月2 8日的3份订单,以及2009年3月9日的1份收货签收单。看看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本院认为,原告确认被告于2006年至2007年出具的4张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金额7 8,2 0 0元,听说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并收到了相应的货物;对被告于2008年1月2 5日、6月3日、6月5日出具的1 8张增值税发票已全部抵扣,价税合计1 6 4,5 9 9.9 6元,庭审中原告也确认收到了相应的产品;原告还确认于2009年3月9日收到了被告提供的NR2网络模块7 5套,每套单价1 7 0元,价款共计1 2,7 5 0元,本院对此均予以确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向原告寄送了2008年4月3 0日的5张编号为1 7 4 8 5 7 6 4、l 7 4 8 5 7 6 5、1 7 4 8 5 7 6 6、1 7 4 8 5 7 6 7、1 7 4 8 5 7 6 8的增值税发票,国税局出具的证明也证实原告未对上述5张增值税发票申报税务抵扣,同时,被告也未提供相应的采购合同、订购单或收货签收单证明已向原告交付了相应产品,对此5张发票的价税金额元,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供了2008年1月2 9日价值1850元、3月1 7日价值11,离婚财产分割协议。5 0 0元与9月2 8日价值5,1 0 0元的3份订单,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实际向原告发送了产品,被告也未向原告出具相应的发票,对此,本院亦不予支持。庭审中,双方确认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货款1 9 1,7 0 0元,因此,本院认为,原告至今结欠被告的货款金额为6 3,8 4 9.9 6元(7 8,2 0 0元+1 64,5 9 9.9 6元+1 2,7 5 0元-1 9 1,7 0 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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