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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失费赔偿

时间:2012-04-10 23:19来源:无名 作者:水叶风荷 中国法律网
我的妈妈去年在我们当地的一家医院做阑尾炎切除手术,手术时将膀胱弄破了,前些日子才发现,又从新在别的医院做了手术。这中间之前的医院承担了第二次手术的所有费用,我想知道,听说创业加盟网。我们是否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人身赔偿项目。标准时怎么样的?大概会是多少? 在线等
公民人身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侵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创业资金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连续多年被评定为国家“规划布。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应该可以。中国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和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 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赔偿解释》)中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如下: 1、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在依法予以受理。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被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5、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象我父亲这样的案子,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一般是多少。 你好,对于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刑事起诉为公诉,不需要你们去提起。对于民事赔偿部分,你们
可以.我们法律《精神赔偿解释》明确规定了.详细自己查看法条.现在医院帮你们给了医药费.已经不错了 没什么大的问题.其实可以不追究的 少一事免多一事.如果要追究.你现在要收集好你的证据(手术单.收费单之类的) 最好能去附近的律所问问.希望能帮到你
可以.医院存在过错.你可以私下先跟医院先沟通. 在你收集好证据的提前下跟医院提出你的要求.一般时间不会太长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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