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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疑惑?

时间:2012-04-12 00:25来源:副总统 作者:守望天使 中国法律网
本帖最后由一仔于2012-3-1309:26编辑$J6}*N5J(g#x0N1w

*s0K(r3O2i)y4C;G'_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请问本条到底是在规定一个标准还是两个标准呢?

本人认为由于"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这一定语,使得该条规定的只是一个标准,即只按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标准。)Y0e4A$S.z'G

可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户口所在地以及经常居住地这一标准,请问依据为何呢?

结合该司法解释的第三十条就能理解了,受诉地法院的标准是原则,如果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标准高的,可就高计算,赔偿权利人有选择权。,w5p/QI2F

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v;l0_4d0{*[.O$F8A7|M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听听 侵害



徐凯佩律师发表于2012-3-1310:05

结合该司法解释的第三十条就能理解了,受诉地法院的标准是原则,如果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标准高的,可就高.

可为什么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需要事先查明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从而降低赔偿标准呢?

司法实践中主要区别在于城镇、农村标准的问题,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籍,又没有证据证明其可以适用城镇标准,则按农村标准计算赔偿金,但农村标准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农村标准,而非其户籍所在地的农村准备。如果本人所在地的赔偿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有证据可以证明的,则就高计算。上海都是这样操作的。



就高不就低是原则



徐凯佩律师发表于2012-3-1319:014m7F-f!c$P/z)d

司法实践中主要区别在于城镇、农村标准的问题,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籍,又没有证据证明其可以适用城镇标准,.

也就是说,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必须与户籍或住所地相结合?

庄秋亮律师发表于2012-3-1320:257F)d1}$j-]8P9}

就高不就低是原则也就是说,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必须与户籍或住所地相结合?有依据吗?

该法条里面出现了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农村,看上去似乎是三个标准,怎么选择呢?依据为何呢?



一仔发表于2012-3-1409:27#A3c3e-q(R+{(\9~,`+N

该法条里面出现了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农村,看上去似乎是三个标准,怎么选择呢?依据为何呢?

7M7[-q5xhR

原则上按受诉法院地标准(包括城镇和农村标准),如果其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标准(也有城镇和农村)高于受诉地标准,则按照较高的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标准。

有的户籍虽然在农村,但是长期居住生活在城镇,也按照城镇标准来对待。(各地司法实务不一定统一)



庄秋亮律师发表于2012-3-1410:30

原则上按受诉法院地标准(包括城镇和农村标准),如果其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标准(也有城镇和农村)高于.

5i!}0J'd3Z/l,z,A9]5k6}/U

例如,受诉法院在深圳,户籍在广州,如何选择呢?

一仔发表于2012-3-1411:15

例如,受诉法院在深圳,户籍在广州,如何选择呢?

还要看他的经常居住地进行综合分析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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