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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保护信访人人身权的国家机

时间:2012-04-12 00:47来源:肉头阿咚 作者:·尹琦· 中国法律网

2009年9月28日我到北京的全国人大信访局对铁岭市法院生效的裁判申诉,登记、接谈后被铁岭市中级法院驻京劫访的工作人员将我塞入法院的警车进行捆绑、封嘴、殴打、体刑,劫回铁岭市的途中,还拒绝我去医院治疗被他们殴打的伤痛,我斥责他们的此行为是犯罪,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他们请示领导便将我关押到法院,18小时后将我移交给公安人员,警察不问任何事由,把我直接送入劳动教养院,致"欲加之罪","非访地区上访,严重地扰乱了北京地区社会治安秩序",对我劳动教养二年。我委托代理人去劳动教养委员会问其领导,我去北京全国人大信访机关上访,学习法定婚假多少天。为什么《劳动教养决定》要诬陷我去非访地区上访,严重扰乱了北京地区社会治安秩序?该领导回答,此劳动教养并非是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是市政法委、法院、G.A局三长会议所定。此领导一语道破天机,是铁岭市的腐败分子他们惧怕我去医院检查、治疗,掌握他们非法截访、限制我人身自由并对我捆绑、殴打致伤害的犯罪证据,合谋对我进行的迫害。

2010年2月10日我对证据不足,违反法定办案程序的《劳动教养决定》以案情重大、复杂为由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于该院始终未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和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厂房租赁合同范本。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规定,对我提起的行政诉讼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我委托代理人向辽宁省高级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诉,http://www.5law.cn。辽宁省高级法院在这二年多时间都未作出处理意见。我的代理人数拾次找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赵权院长,问其为什么不给立案?我在劳动教养期满后,也找到法院的高院长问其法院为何对我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给立案,该院长才说实话,"上边有文件规定,对信访人的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都不允许审查、立案",我又到北京的最高法院和全国人大信访局申诉,都因没有下级法院的裁判,不予接待。《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第四十二条又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我不知所渭的上级文件是哪一机关,但依据《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应该是辽宁省高级法院。

在电视播放的节目中,人们经常能看到国家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以及刑事犯罪分子的案件,都能允许犯罪嫌疑人阵述和申辩,只有封建王朝和法西斯在镇压政敌时才拒绝被镇压者申辩,更不敢公开审判。我们信访人是国家的纳税人,我们并不反对政府,更不是政府的敌人。我们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到有关国家机关申诉,并不能致当地治安秩序受到损害,我们何罪之有?为什么要致信访人"欲加之罪"扰乱公共治安秩序对我们诬陷?为什么对我的行政处罚不让我申辩?为什么辽宁省高级法院自立王国,公然违反法律和最高法院有关规定,擅自制定对限制信访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不予立案的条款?辽宁省的法院为什么惧怕审理限制信访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案件?

请问: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家最高的公、检、法机关和全国人民,中国的《宪法》第三十三条三款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可是我依法申诉却受陷害,到法院请求保护人身权,法院却不给立案,在偌大的中国,我去哪里能寻求保护信访人人身权的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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