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丰富完善水利科技推广体系,规范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科技推广示范基地建设管理,进一步促进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示范带动作用,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对原《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现将修订后的《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1、示范基地办法 2、申报书 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丰富完善水利科技推广体系,促进水利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规范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科技推广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基地是指根据所在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全国水利科技发展规划,结合水利行业流域和区域特点,将水利科技成果进行试验示范,集成配套,发挥推广示范效应,经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以下简称推广中心)批准设立的水利科技成果推广示范区域,包括示范基地、示范区和示范工程。 示范基地是指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涉水高新技术企业设立的水利新技术推广示范区域。 示范区是指由市县地方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区域性水利新技术推广示范区域。 示范工程是指依托水利工程项目设立的水利新技术推广示范区域。 第三条 示范基地建设要充分发挥水利科技成果在开发、转化、推广、产业化中的示范作用,促进水利科技发展和技术进步,推动区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根据经济、社会和水利科技发展需求,推广中心结合不同区域水资源特点和科技发展优势,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择优扶持、统筹安排的原则,批准设立示范基地,并审定各示范基地的发展方向和科技成果推广的重点领域。 第五条 示范基地是水利科技推广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水利部相关政策,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等多种方式,积极探索和培育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的新机制,加快示范基地建设,促进水利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设立示范基地由承办单位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并向推广中心申报。 水利部直属单位申请设立示范基地,可直接向推广中心申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示范基地,由承办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核并向推广中心申报。 市县地方政府设立示范基地,由承办单位向推广中心提出申请,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利工程项目设立示范基地,按照工程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审核并向推广中心申报。 高新技术企业设立示范基地,可直接向推广中心申报。 第七条 设立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所在地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重视水利科技工作,制定了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规划,有具体的实施保障措施; (二)承办单位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 (三)承办单位具备吸收水利科技成果并进行开发、转化、推广的技术基础和实施条件; (四)承办单位具有筹措、组织资金的能力和信誉,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五)试验示范推广的科技成果,能够充分结合所在地资源优势,先进实用,适应行业、地区科技发展需要,市场前景良好,能够起到“以点带面、辐射带动、推动进步”,具备良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八条 申请设立示范基地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示范基地建设总体规划; (四)法人资格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科技成果、资金、资质等)。 第九条 推广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考察、论证,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条 推广中心依据专家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批准授予示范基地(示范区、示范工程)称号,颁发推广证书和标牌。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推广中心协调管理全国示范基地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科技、产业政策,组织制定全国示范基地的总体发展战略和规划;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