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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难产受制于立法模式

时间:2012-04-20 19:19来源:anmin0001 作者:夜798 中国法律网

《个人信息保护法》难产受制于立法模式

来源:作者: 中国公民信息遭泄露事件频发相关立法亟待出台
  自从在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留了手机号,北京的刘业(化名)就不断接到各种关于租房、卖房的电话和短信。“有时我正在开会,就有电话打过来。不接吧,怕耽误正事;接了吧,大多是中介的骚扰电话。这样反反复复,我都有点儿神经衰弱了。”

  近年来,个人信息遭泄露的事件频频发生,给许多人的生活造成严重困扰。近期,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新浪网,对1958人进行的在线调查显示,86.5%的受访者表示自己的个人信息曾遭泄露,49.8%的人抱怨信息遭泄露已严重影响自己的生活。

是谁泄露了民众的个人信息
  刘业已多次因个人信息遭泄露受到骚扰。去年7月,他几乎每天都能接到某保险公司的推销电话,最后他不得不警告对方,要再打来就报警,对方才作罢。“电话推销员的语速非常快,只要一接电话就说个没完。挂了电话,他们会过段时间,换个号码再打过来。我问他们怎么知道我的电话号码,对方说是按手机号段随机拨打的。但如果是随机拨打,他们怎么知道我的名字呢?”

  家住山东省菏泽市的马先生也深有同感。不久前,他注册成立了一家小公司,之后他就不断接到各种电话,卖书的、企业推广的、员工培训的,甚至还有很多要求汇款的骗子。由于不方便更换已经使用多年的号码,对于这些骚扰,他也无可奈何。

  公众的哪些个人信息最容易遭到泄露?调查显示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电话号码”(88.4%)、“姓名、性别、年龄等个人基本信息”(74.6%)和“家庭住址”(38.1%)。其他还有:职业和单位信息(38.0%)、身份证号(30.9%)、教育背景(15.7%)等。

  调查还发现,受访者认为最有可能泄露个人信息的机构是“电信部门”(49.5%),然后是“需要注册个人信息的网站”(45.2%)。其他还包括“银行”(39.8%)、保险公司(37.0%)、房屋中介(28.8%)、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政府部门(24.9%)、教育部门(24.3%)、市场调查公司(21.8%)、房地产公司(20.0%)等。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宪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汉华认为,在现代社会,信息即利益。汇聚在一起的个人信息,能帮助商家预测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向消费者推销商品,给商家带来直接经济收益。所以,就有人打个人信息的歪主意,通过各种渠道搜集、贩卖个人信息,从中牟利。

为何七成受访者个人信息遭泄露后忍气吞声
  早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中就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既然《刑法》早已将泄露个人信息入罪,为何泄露信息的行为仍得不到有效遏制?在周汉华看来,这是由于我国当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机制还很不完善。我们目前只是顶端《刑法》有规定,却严重缺少一般性法律、行政执法体系等末端制度设计。

  “从民事诉讼的角度来看,一般人很难知道自己的信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以什么方式、被谁泄露,所以想要起诉他人泄露自己个人信息的成本非常高,大多数人只能忍气吞声。”周汉华说。

  “当前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理错了,所以才导致泄露个人信息行为很难杜绝。”北京师范大学亚太网络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教授指出,当前法律实践中一般将泄露个人信息视为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侵犯个人隐私权应承担的责任多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而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证明难度非常大。这样一来,由于受害者诉讼成本过高,也缺少法律援助,所以就算赢了官司,也很难得到适当赔偿。这等于是从另一个角度鼓励了泄露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

  调查中,73.0%的受访者在遇到个人信息遭泄露后,只能选择忍了,17.6%的人会要求相关网站删除自己的信息,15.6%的人会查询谁是泄露者,10.4%的人会去举报,6.0%的人表示无所谓。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已拖了8年
  一名民意中国网网友说,由于个人信息遭泄露带来的损害较小,所以人们一般不会专门花时间去维权。许多无良商家正是利用了大家的这一心理,大肆侵害公众个人信息,并逃脱惩罚。

  在这种恶劣环境下,公众对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需求极为迫切。此次调查发现,94.5%的受访者表示希望《个人信息保护法》尽快出台。

  事实上,相关立法工作早已启动,但随后遭遇波折。周汉华介绍说,早在2003年,国务院信息办就委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个人数据保护法研究课题组,承担《个人数据保护法》的研究课题,并草拟了一份专家建议稿。2005年,近8万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完成。但时至今日,这部法律仍未出台。

  周汉华说,立法进展缓慢,与当前“部门拼盘制”的立法模式有很大关系。立法一般情况下需要由行使相关职权的国家部委来推动。但事实上,限于能力和精力,一个国家部委通常只能推动一部法律出台,不可能同时顾及多部法律。

  他说,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前,《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国务院信息办的职权相关,但在2008年以后,国务院信息办并入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于后者而言,和其职权相关的另一项重要法律——《电信法》至今仍未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进程也就只能推后了。

  “面对个人信息遭泄露行为日渐猖獗的形势,相关部门应尽快摒弃部门利益的观念,站在保护公众利益的角度,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周汉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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