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第9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从该解释来看,在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就是受害人的精神抚慰金。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十一届全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和《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本意,意味着残疾赔偿金的计算采取的"劳动能力丧失说"为原则,同时吸收"收入丧失说"合理成分,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已经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了,而是伤残者家庭和死者家庭整体收入的减少,属于财产性损失,从而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进行了变更,因为精神抚慰金属于非财产性质的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22条鬼的那个: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国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从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权基础就是"造成严重后果",怎么样才算一个严重后果,目前依然没明确的标准,在人损的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造成受害人死亡后,受害人亲属才有精神抚慰金请求权,看看刑事案件辩护技巧。理由是受害人的死亡造成了其近亲属的悲痛。 对一个身体本健全的人来说,受害人因侵权重伤,其必然受到严重的身体痛苦以及心理上的愤恨与焦虑;因残疾其身体机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工作生活会很不便利,并且会持续影响受害人的余生,必然会产生易怒、烦躁、绝望等精神上的不良情绪;受害人如果死亡,其近亲属会因此而悲痛,甚至会由此导致精神疾患,比如长期的失眠,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等,会给生活工作造成很大的影响,甚至就此不得不与社会隔离;比如因容貌损伤以致将来婚姻、就业困难之精神上苦痛;因后遗症而对将来所生精神上苦痛等。 笔者个人认为,就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来说,既然立法已经采纳了"劳动能力丧失说"和"收入丧失说",那么怎么才算构成"严重后果"也应该采取"劳动能力丧失说"的这一标准,从目前来看,关于丧失劳动能力的法律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丧失劳动能力的规定,一级到四级是一个档次,五级到六级是一个档次,也就是说从一级到六级,都对受害者造成了劳动力的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或者障碍,既然造成了障碍,不用说对一个健全的人来说,肯定属于严重的后果,那么其应该在获得残疾赔偿金外,也应该得到精神抚慰金的赔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