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晚上,微博讨论了一个话题,大意是孤寡老人因侵权死亡,无近亲属,孤寡老人的侄子以实际赡养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请求侵权人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请。笔者以为判决不当。 经过微博讨论,分歧很大。但是,其中不乏真知灼见。笔者既然质疑一审判决,应当阐明理由,限于微博字数所限,表达受困。遂以博客发表自己的观点,欢迎各位大虾拍砖。 通过讨论,话题可以抽象为以下几点: 1、死亡赔偿金是遗产吗? 关于死亡赔偿金,有观点认为不是遗产,有观点认为是遗产。 认为是遗产的,基本上是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属性是采收入丧失说,还是采继承丧失说的角度切入。但笔者以为,无论采何说,均不能得出死亡赔偿金是遗产。理由如下: (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尚存的个人财产。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死亡赔偿金是公民因人身损害事故死亡之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 (2)遗产是公民的合法财产。遗产必须是公民依法可以拥有的财产和有合法根据取得的财产。赔偿义务人支付死亡赔偿金时,该公民已经死亡,也就不是通过亲自行使民事行为而取得该款项的所有权。由于死亡赔偿金是在公民死亡之后才由赔偿义务人支付的,该公民无法将其作为生活资料或生产资料进行使用,也无法对该费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公民不能以牺牲自己的生命来换取合法财产所有权,否则,不但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受害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3)任何公民都可以在生前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如未立遗嘱,死后也可以依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该公民的遗产,而公民在生前无法也不可能处分自己的死亡赔偿金。 (4)如按遗产处理死亡赔偿金,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有权分得该项的一部分,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指的是《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两种人,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听听独生子女证办理流程。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而且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如按遗产处理死亡赔偿金,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有悖于立法上设立死亡赔偿金的目的。 此外,损害。从侵权责任法(广义)与继承法之比较分析,也能说明死亡赔偿金是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的财产,而非死者遗产。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受害人死亡的,其赔偿权利人是受害人的近亲属(见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而不是继承人。继承人的概念和近亲属的概念是有区别的,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广义),继承法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丧偶儿媳和女婿却不是受害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据此,也足以说明受害人死亡的赔偿款并不是遗产,而是死者近亲属的财产。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观点,也足以说明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指出: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2、实际赡养人的诉权有限制吗? 微博讨论中,有不少人是支持实际赡养人是有诉权的。不少人是支持实际赡养人可以请求死亡赔偿金的。 我认为实际赡养人的侄子的诉权要从两方面去看: 实际赡养人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可以行使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其所垫付的费用。这一点,损害。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但是,实际赡养人的侄子,不属于近亲属范围,我不知道北京晚婚婚假到底多少天?。不是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权利人,应无权主张该两项。 笔者以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是受害人的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精神抚慰金 交强险。是指因侵权行为或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即使退一步讲,将死亡赔偿金视为遗产,因实际赡养人的侄子非继承人,也不能主张死亡赔偿金。 精神抚慰金更是对活着的人的抚慰,不存在是否遗产的争论,其赔偿权利人更好理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3、讨论中涉及的几个问题的回音。 (1)微博讨论中有人认为,实际赡养人可以成为赔偿权利人,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这里实际上有个误解,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讲的是扶养权利人可以成为赔偿权利人,因为扶养义务人死亡后,导致扶养权利人的抚养利益的丧失,可以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孤寡老人在这里是抚养权利人,实际赡养人却是抚养义务人,单纯的扶养义务人其成为赔偿权利人无法理基础,更无法律依据。 (2)微博讨论中有人认为,实际赡养人赋予诉权可能成为立法趋势。笔者以为,一来讨论主要是解释论角度,而非立法论角度。即使从立法论角度,也未必是趋势。得考虑诱发道德危险问题。 (3)有人还是从继承法角度谈这个问题,认为实际赡养人在继承法中是可以适当分的遗产的人,故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关于实际赡养人是适当分得遗产的人,笔者无异议。但是,其前提必须是死亡赔偿金是遗产,其二限于适当,其三能否行使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理据尚不足。笔者以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可见适当分得遗产的人,并不享有继承人才能享有的诉讼权利。适当分得遗产的人,可以向继承人提起诉讼或向接收遗产的国家或集体组织提起诉讼,请求适当分得遗产。对外的诉权仍然属于继承人或没有继承人而接收遗产的国家或集体组织。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