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记者乔礼9月21日报道:2001年7月31日,上海市人大制定和颁布了全国第一部关于中小学学生校内伤害事故处理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于在赔偿标准方面较低,概括自己 。昨日,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此修正案(草案)在赔偿项目中增加了"精神抚慰金"。 据相关部门数据统计,自《条例》实施起至2011年1月止,在本市发生的2506起学生伤害事故中,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占18%,其余均通过行政调解予以解决。实践证明,《条例》的实施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开展素质教育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看着餐饮加盟难拒高端市场诱惑 连锁酒店,创业政策 欲打造星级品牌。随着国家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和实施,《条例》在赔偿项目方面,损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存在不一致、不衔接,在赔偿标准方面明显低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 曾有人大代表提出,在《条例》中最突出的是损害赔偿标准与司法解释确定的损害标准差别巨大。由于存在司法解释和条例之间的"法律冲突",导致在学生伤害事件处理中,学生家长和校方、教育主管部门就适用赔偿标准问题各执一词,而这些年此类纠纷也在逐渐增多。 对此,上海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会建议对《条例》予以修正,在赔偿项目中增加"精神抚慰金"一项,今后,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果造成学生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造成学生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