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后由火蝴蝶于2012-4-1313:37编辑 案情简介 黄某1993年3月进入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期从事接触有职业危害因素(噪音)的工作,2008年2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8月被诊断属于职业性轻度噪声聋,属职业病。2010年1月经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0年7月又经鉴定构成9级残疾。之后,黄某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获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元。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为此,黄某委托我作为代理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 主要诉请 一、判决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 二、判决公司赔偿精神抚慰金; 争议焦点 职业病病人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能否再要求公司按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公司提出:1、黄某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提出人身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2、根据最高法院有关人身损害案件司法解释,属于工伤案件,只能按工伤保险的规定处理。 3、黄某提出精神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我方提出: 1、黄某已构成九级伤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获得的残疾赔偿金只有元,相对与人身损害赔偿可以获得元,不足以弥补其损失,对职业病病人明显不公。 2、我国法律对职业病病人实行特殊保护,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对于职业病病人实行人身损害和工伤保险待遇差额赔偿的做法,法律赋予了职业病人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以外,有权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意公司依法应当补足黄某九级残疾的残疾赔偿金的差额部分。 3、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黄某构成残疾,依法可以获得精神抚慰金。 裁判结果和律师点评 裁判结果 游客,如果你要查看本帖隐藏内容请回复 律师点评 看看专业人士分析
来捧场的
这一块不是很了解,学习下。2008年就诊断为职业病了,到2010年才提出赔偿吗? 工伤条例规定在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也就是2009年7月底之前申请工伤鉴定,上面案情写的是2010年1月认定为工伤,我想会不会是社保局鉴定的时间过长?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