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和法人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指侵害人故意侵害他人人格权造成精神利益上的损害依法 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是民法发展到一定时期以后确立的人格权保护制度。在古代,往往作为刑事犯罪处理,不采取民事救济手段,比如古巴比伦法中的"唱欺侮他人的歌词"和中国古代律议中的"詈父母祖父母"均应受到刑罚。精神损害赔偿是伴随人格的重视而发展起来的,最先确认精神损害赔偿的是1896年颁布,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其中第823条、第824条和第847条均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英、美、日均在自己的民法典或民法中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旧中国20年代的民法,也有所涉及。 精神损害赔偿最初是用来救济自然人因被侵权而受到的精神上的痛苦。它具有以下四个构成要素:首先,侵害的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其次,必须给被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这种后果只能是精神上的痛苦,精神上的痛苦是抽象的,只能从社会心理、被侵害人及其亲属的表现等客观情况来确定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再次,所造成的后果必须与侵权人的行为有因果联系。最后,侵害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假如侵害人主观上是过失的,则根据损害的后果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假如是意外事件,"侵害人"则无需负责,这符合民事责任中的过错归责原则。事实上诈骗罪辩护律师。 法人作为与自然人有紧密联系并在法律上反映其权利义务的延伸,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具有人格权,而精神损害赔偿保护的就是人格权。 人,让其他两个人活下去。一切,都是变化不定的,连生命和财产,也不是永远属于自己的,说不定什么时候就会失去;只有多做好事、积点功德才是真正有好处的。" 于是他马上发出告示说:如果有人缺乏资财请速来取数量不限。 告示贴出去几个月了,由于当时政通人和、国家安定、百姓生活富足,"善住王心里暗自寻思,看见夫人拉着儿子的手走在前面,善住王抽刀就要从背后砍她。就在这时,善生急忙阻止父王说:"千万不能杀死母亲,世上怎有孩子吃母亲的肉来维持生 (责任编辑:admin) |